正确认定劳动合同的性质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马强
【关键词】劳动合同;性质
【全文】
1999年3月1日,王明应聘到建华公司任销售员。1999年至2002年,建华公司为王明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2003年5月,王明因患胃癌,住院治疗。2003年12月,在王明住院治疗期间,建华公司书面通知王明,公司将不再与王明签订用工合同并告知王明在2004年1月25日前公司将为其报销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王明住院,公司未为其缴纳2003年的养老、疾病、医疗保险。王明接到通知后以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建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为由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并要求公司与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2003年度养老、医疗保险。公司则以与王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仅有雇佣关系,该关系不适用劳动法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明的仲裁请求。建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公司与王明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的规定,法院应当确认该用工关系无效。2、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持公司作出的解除与王明的非法用工关系的决定。法院支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正确处理本案,关键的问题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第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该劳动关系是否无效,这两个问题的处理,实际上涉及到如何正确认定劳动合同的性质,而劳动合同性质的正确认定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至关重要。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正确认定
我国《劳动法》所称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均以当事人之间相对立的意思合致而成立;两者均以劳动的给付为目的;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及继续性合同。但两者各有其明显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