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及举证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行使?《合同法》并未规定。事实上,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被告)应向法庭表明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思,但被告无证明原告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举证责任,而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简言之,当事人所负之举证责任,仅须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即可。在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其举证责任与通常之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同。但是,债权人对于向其履行所提出的给付已作为履行而受领的,如果债权人以该项给付与债务给付不符或者给付不完全为理由,不愿将此种给付视为履行时,债务人负担举证责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经裁判之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否将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
1.对于原告的请求,被告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时,如果原告未能证明自己已为给付或为给付的提出,法院能否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我国合同法未予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法院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那么原告收到败诉判决后,必须自己为给付后再提起诉讼,这会导致二次诉讼,徒增交易成本,从诉讼经济的立场出发,法院应当作出交换履行的判决,即当事人一方因双务合同为自己应受领的给付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在履行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权利的,其主张仅有使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同时给付的效力。判决主文具体应表述为:原告提出对待给付时,被告即向原告为给付。
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对于法院所做的交换履行的判决如何执行?笔者认为,法院就同时履行抗辩所作的判决,仅系对于防御方法所作的判决,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部分,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被告执行时,应以原告提出的对待给付为条件。但是,如果原告不申请执行,而被告依据该同时履行抗辩之判决请求强制执行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之判决,仅系对于“防御方法”所做,并非对于诉讼标的而为,法院当然不能就防御方法所为之判决实施强制执行,被告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2.对于原告的请求,被告不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时,即使原告未为对待给付,被告应负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当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未得他方当事人义务履行时,可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它属于延期抗辩权,没有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仅有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当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即告终止,当事人须依约履行己方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