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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上)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上)



——《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葛云松


【摘要】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这部法律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然而由于其涵盖面广、制度设计难度大,加之中国所特有的国情等原因,使得本法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广泛而热烈,本刊特约请有关学者,对其中之物权行为、共同共有、不动产物权等方面内容展开深入探研,并撰文如下,以飨读者。
【关键词】物权行为
【全文】
  

  《物权法》已经出台了。关于民法理论界争论较大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在绝大多数立法参与者的意见之下,似乎《物权法》已经毫不含糊地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从而至少在立法层面上清清楚楚地否定了物权行为理论。[1]


  

  不过,事情似乎并非这样简单。本文所要说的就是:《物权法》不但没有宣告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的终结,恰恰相反,它的很多条文恰恰体现了物权行为理论。即便是被认为否定了物权行为的那些条文,在解释上,不依靠物权行为理论也根本无法理解。


  

  物权行为理论是妥当说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二法门”。


  

  笔者曾经撰写《物权行为理论研究》[2]一文(简称“笔者旧文”),从实际功能上比较详细地论证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合理性,其中侧重运用理论推演和实例分析的方法,较少以现行法为分析对象。该文已经体现了笔者的主要理论见解,而本文主要基于其中的观点来针对《物权法》的条文进行分析,可以视为该文的一个延伸。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问题与主义


  

  所谓“物权变动模式”,乃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具备何种法律要件,这一点似乎在国内是公认的。但什么叫做“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却似乎没有人给出一个可以获得公认的定义。假如对此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不同的理论就缺少了讨论的共同基点,容易沦为自说自话,彼此无法形成真正的交锋。因此,对此进行界定是最为基础的工作。


  

  首先,什么叫做“物权变动”?应包括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设定的继受取得)、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上述取得、变更、消灭的含义互有重合之处。对“物权变动”的含义,学者之间似乎并无分歧。


  

  其次,什么叫做“基于法律行为”?这是最容易产生潜在混淆的地方。反对物权行为理论、主张债权形式主义的学者,几乎从来没有对其进行过精确定义。大体上都将“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视为几乎就是指“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而“合同”就是买卖、互易等类型的债权合同,也就是说,最终将“基于法律行为”等同于“基于债权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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