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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的法律保障

  

  第四,通过严格限制死刑来保障生命。死刑曾经是人类普遍适用的刑罚手段。死刑的滥用表明了人类对生命认识的偏差与失误。随着人类对生命认识的提升,一些国家仅仅对那些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等恶性犯罪才适用死刑;一些国家甚至对所有的犯罪都不适用死刑。人类对于死刑的废止,或者对死刑的限制适用,或者对一些剥夺他人生命的重罪而适用死刑,都表现了人类在认识生命问题上的进步与彷徨。法律是保护生命的工具,但法律也在很多时候发挥着剥夺生命的作用。法律究竟在什么意义上是保护生命的工具,在什么意义上又可以剥夺生命?人类曾有几千年适用死刑的法律传统,但近现代以来,开始反思死刑,开始部分或全面废止死刑。在世界死刑存废的论争中,中国法学界没有沉默,他们对于死刑的存废也有不同的见解。不论这些见解正确与否,绝大多数观点特别注意生命的崇高意义,都饱含着对于生命的尊重。即使是那些主张保留死刑的观点,其立足点也不是对于生命不负责任的简单否定,而是饱含着对于生命的尊重。这是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法律理性上的进步。深入到这些不同的学术见解之中,笔者认为,死刑最终应该废除,但在目前,还有保留极少量死刑适用的必要性。这主要是由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特别是其中的生命观念)和社会情势所决定的。


  

  第五,对其他生命给予特别的保护,以维护世界物种的多样性,维护人类关于生命尊严的情感。人类的生命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物种的生命并存。人类认识的局限曾经使人类以为自己是万物之主,狂妄地对待其他生命。有的国家或人群,把自己的生命看得特别重要,却藐视其他生命。人类在藐视其他生命的时候,自己对于生命的认识也在贬值;人类在残害其他生命的同时,也败坏着自己的心灵和智慧。所幸的是,现在,愈来愈多的人认识到了物种多样性的意义,认识到了其他生命的意义。法律对此也给予了极大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保护其他生命的规则,对残害其他物种生命的行为进行制裁。


  

  三、中国生命权法律保障的急迫任务


  

  第一,在宪法中增加对生命权的法律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但是没有规定生命权。我认为,在未来的修宪中,应加以特别注意并作明确规定。生命权只有得到宪法的确认才具有法律上的崇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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