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量物初论
蔡伟
【摘要】本文从不可量物的特点出发,将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侵害区分开来,探讨了对不可量物侵害的“容忍限度”及其归责原则,认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该借鉴西方的经验,将不可量物侵害以明确条文规定出来,做到有法可依。
【关键词】不可量物;环境侵害;民法典
【全文】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生产中对物的利用形式日呈多样化,程度也不断加深,并且人们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也同时不断增强,在司法实践中因不可量物侵害引起的诉讼时有所闻。但在我国现行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中,人们通常把它的侵害当作环境侵权的一部分,对不可量物的研究是一个尚待深入的领域,对不可量物侵害的立法也有待完善。本文认为将其独立成为一种侵害类型加以立法和研究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此对不可量物及其侵害做出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加深我们对不可量物的研究和立法,使未来的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能够得到完善。
一、不可量物概论
对物的分类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人们依据人的直接感知和社会经济交易的经验,将物分为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消耗物和非消耗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等。物“在具体的特定的意义上(即与物权相联系)是指外部世界的某一有限部分,它在社会意识中是孤立并被视为一个自在的经济实体。”因社会历史认识的局限,罗马法只能从“实体的物”这种意识去区分物,区分对象“都是可见的,可触觉的,即可明显感知的。”[1]到了近代民法法典化时期,在工业革命的背景下,人们对物的利用程度不断加深,形式日趋多样化,这使得原来不被人们所重视的侵权形式日渐凸现出来,为了正确引导对物的利用,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使物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尽量不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西方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中都将不可量物侵害明确规定出来,给现实的纠纷解决带来很大便利。
什么是不可量物,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从其词义及国外的立法经验上看,不可量物是指没有一定、具体的形态,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因人的行为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物体。与它物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难以衡量性。不可量物没有一定、具体的形态,它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仍能用专业的技术、仪器和计量单位加以量化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如风谷习惯,人们对生活的舒适要求等权利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