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第一,精神病人与未成年学生不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将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其监护责任就转移到精神病医院身上,精神病医院承担监护职责。第二,精神病人在治疗期间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精神病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一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以更好地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精神病医院对于治疗中的精神病人应当善尽注意义务,造成损害之后,首先推定其有监护过失,主张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即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精神病医院确实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监护过失的,应当基于公平责任:精神病人加害他人的,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与受害人分担损失;精神病人因精神病医院的行为受到损害,精神病医院没有责任的,精神病人自负其责;对于第三人造成精神病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医院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成年监护的相关责任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规定成年监护制度,这是一大缺陷,应当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予以规定。这也是侵权责任法草案没有对其进行规定的原因。但是,侵权责任法应当有预见性,尽早作出相应规定,避免民法总则规定之后因其再进行修订。
成年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丧失心智的老年人、植物人、连体人以及其他心智残障者。确认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确定侵权责任法上的规则,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成年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对此,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一条,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个规定完全可以涵盖成年监护责任内容,可以直接适用本条,或者在本条之下设置第三款,规定“成年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准用前两款规定”,不必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