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港、澳、台刑法的定位问题,研究港、澳、台刑法,首要的问题,是应解决它们的定位问题,在将来的“一国两制”条件下,港、澳分别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之一,其刑法亦分别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的条件下,香港和澳门尚分属英国和葡萄牙管治,港、澳的刑法还分属英国和葡国法律的一部分,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台湾问题则有其特殊性。在将来台湾与大陆统一后,它亦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之一。而无论是在将来,还是在现在,台湾刑法总的说仍属中国刑法的一部分。但是,如何对台湾刑法定位,在大陆法学界则是一个有不同认识的问题。台湾刑法的定位,首先还有一个台湾刑法的承认问题。而所谓台湾刑法的承认,实际上主要还在于如何认识和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曾宣布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否定其“六法全书”的问题。
关于台湾刑法的承认问题,大陆法学界目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建国后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全盘否定其六法全书,在当时是必要的,但现在在促进“一国两制”,实现祖国统一的大前提下,对台湾法律包括其刑事法律应予承认。另一种观点认为,当时我们废除六法全书,把一些有用的东西也废除掉了,是不妥当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问题,现在可以采取回避态度,不予涉及。
我们认为,以上几种观点,不无其一定的道理。但是,应当明确的是,第一,建国后废除伪法统、否定六法全书,至少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是必要的,不仅当时是如此,即使现在亦是如此。不能承认国民党六法全书在大陆上有什么效力,尤其是其刑事法律的效力。至于将来台湾与大陆统一后,台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而保留其法律基本不变,则是属于中央立法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其法律的认可问题。第二,在台湾岛内,我们事实上没有能够废除其六法全书的效力,它仍已施行四十余载。考虑到台湾地区的历史和现状,以及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我们不能不承认台湾法律中除去“国家安全”、“危害民国”等部分之外的内容。但是,其前提应限定在台湾岛内有效,应限于在解决两岸交往日益广泛后产生的涉台案件方面有效。当然,对其出于某种政治目的,而在适用法律方面所作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对待。至于大陆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台湾法律的某些形式和内容,则完全属于另一码事,两者似不宜等量齐观或相提并论。
总的来说,如何认识和对待台湾刑法,政治性强,政策性强,问题比较复杂和棘手。但是,完全采取回避的态度,是不客观的,不现实的,因而是不可取的。我们认为,我们所采取的,应是历史的观点和现实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解决台湾刑法的认识问题。既要解放思想,又要明确认识,积极了解台湾刑法,着力研究两岸刑法的冲突,以妥善解决涉台刑事案件,促进两岸各种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一国两制”和祖国和平统一的尽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