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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改革开放与加强港澳台刑法研究

  

  三、港、澳、台刑法研究的现状及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就近几年我国大陆法学界研究港、澳、台刑法的现状而言,首先,成立了一些研究机构。研究机构的相继建立,为港台法包括港台刑法的经常性研究奠定了组织措施方面的良好基础。其次,开展了一些法学研究。有的还办起了专门研究刊物,如福建政法干校台湾法研究所的《台湾法研究学刊》,等等。再次,推出了一些研究成果。一是法律文件汇编;二是出版了一些专着;三是编印了几本论文集;四是发表了一些论文,如关于台湾刑法方面的论文约有几十篇,但香港刑法方面的论文较少;而澳门刑法方面的论文则基本上还没有。


  

  以上情况表明,我国大陆法学界对港、澳、台刑法的研究工作,还是刚刚起步。这一阶段研究工作的特点,表现为对港台刑法的一般介绍,或对某些具体问题的一般性比较研究。研究港台刑法的专门着作还不多见,尤其是对澳门刑法的研究,还几乎是空白。由于我国大陆法学界对港、澳、台刑法的研究,总的来说,起步还不是太久,因此,我们认为,在加强港、澳、台刑法的研究方面,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港、澳、台刑法研究的原则。港、澳、台刑法的研究。尤其是台湾刑法的研究,政治性强,政策性强,因此,需要坚持正确的原则。我们认为,坚持“一国两制”,促进和维护祖国统一,保障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是我们研究港台刑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解决港澳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台湾问题亦可以适用“一国两制”加以解决。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国家主权的统一和法律制度的不统一,决定了我国具有一国、两制、四法的特点。研究港台刑法,说到底,就是要服务于促进国家统一,维护“一国两制”,保障港、澳、台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保障大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第二,港、澳、台刑法研究的方法。研究港、澳、台刑法的方法,可以灵活、多样。但是,总的来说,我们认为,宜采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既可以是宏观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微观比较研究,还可以是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比较研究。港、澳、台刑法的研究方法,决定于港、澳、台刑法的研究目的。从认识、了解、便于借鉴港、澳、台刑法有关规定内容计,可以是静态的比较研究;从服务于司法实践,为解决和处理“三涉”刑事案件提供咨询和理论依据计,可以是动态的比较研究;当然,也可以是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比较研究。香港、澳门、台湾和大陆四种不同的刑法,分属不同的法系,如香港刑法属于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台湾刑法和澳门刑法属于大陆法系,而大陆刑法则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具有不同的体系、不同的特点。所以,研究港、澳、台刑法应当充分注意各种刑法的不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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