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加强港、澳、台刑法的研究,是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是基础,而法律属上层建筑,它既立于经济基础之上,又反作用于其经济基础。近几年来,香港、台湾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分别被国际社会誉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经济上的腾飞,与其比较宽松的政策和厉行法治的举措是分不开的。我国大陆的改革开放目前正在深入进行,我们不仅需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和吸引外国资本,而且也需要学习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吸引港台资本;不仅需要研究外国法律,包括刑法,而且也需要研究港台地区的法律,包括刑法。因为,改革开放,经济腾飞,需要法律作保障,尤其是需要刑事法律作保障。众所周知,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香港的赌博、卖淫、走私、贩毒等活动十分猖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纵容庇护上述各种犯罪和非法活动,从而导致香港政治腐败,民心浮动,经济停滞,危机四伏,七十年代初,香港政府决心惩贪反贿,兴廉洁政,一方面加强廉政建设,修改了《防止贪污条例》,制定了新的《防止贿赂条例》,从立法上加重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另一方面,建立了反贪肃贿的专门机构—廉政公署,迅猛地刮起“廉政风暴”,坚决地扑灭贪污贿赂罪行。二十多年来,香港的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根据香港廉政公署的统计,近年来,投诉政府部门贪污锐减,因此,香港反贪工作重点已经转移[1]。当前我国大陆的经济犯罪活动相当猖獗,一方面是普遍的贪污贿赂犯罪相当严重,另一方面是在某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几乎所有的犯罪质量上于国内都处于一流水平,手段上明显带有引进的痕迹:高智能的诈骗,大规模的走私,手段高强的抢劫老手,令人防不胜防的现代窃贼,集几害于一身的黑社会势力,国内最高档的娼妓与最庞大的卖淫队伍”[2]。等等。这些犯罪的出现、存在和发展、蔓延,严重地破坏和干扰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影响和污染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邓小平同志过去就提出“两手抓”,在南巡谈话中又强调“两手硬”。为了坚决惩贪反贿,并遏制其他犯罪,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们应当借鉴香港的经验,应当加强香港刑法的研究,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股票”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以及打击假酒、假药、假种子、假化肥、假商标、假广告等违法犯罪活动,等等,亦已成为目前社会生活中的热门话题,这些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港、澳、台地区亦曾经历,自然有其相应的法律对策和措施,包括刑事法律对策和措施,也自然有其经验和教训。为了解决上述各种问题,我们应当汲取港台经济发展中的经验教训,亦应当加强港台刑法的研究,尤其是随着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关系的发展,相互之间的经贸交往和各项交流与日俱增,跨地区的违法犯罪不断出现,为了正确解决和处理这类案件,促进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保障我国大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也更需要加强港、澳、台刑法的研究。
再其次,加强港、澳、台刑法的研究,是进行学术交流的需要。一方面,研究港台刑法,是大陆刑法学界进行学术交流的需要。随着港、澳主权回归的日期益近,以及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提上议事日程,“一国两制”将由构想成为现实。在“一国两制”下,港、台的刑法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香港刑法、澳门刑法、台湾刑法和大陆刑法分属不同法系,形成不同法域,各有其不同的特点。因此,大陆刑法学界不仅需要加强大陆刑法的研究,进行必要的交流,而且需要加强港、澳、台刑法的研究,进行必要的交流。我们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甚至完全需要专门举行港、澳、台刑法研究的学术讨论,就着力研究当前涉港、涉澳、涉台刑事案件,正确解决刑法冲突,妥善处理法律适用问题方面进行学术交流。例如,据报载,某法院审理一起台胞走私案件,一审判处该罪犯虚刑(缓刑),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改判该罪犯实刑。诸如此类案件,倘若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二审法院没有改判,那么,对港、澳、台人员犯罪的,能否适用缓刑,如何对其进行缓刑期考验?类似的问题,再如,能否对其判处管制,如何执行刑罚等等。对实践中遇到的“三涉”刑事案件进行研究和交流,可以为大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解决和处理这类问题提供理论咨询和服务,有益于保障香港和澳门在当前向“一国两制”平稳过渡,并在将来顺利实施,不断促进台湾和大陆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保障我国大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