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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对传统隐私权的若干突破(下)

【作者简介】
黄辉,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注释】刘德良.论隐私权.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透过企业注册登记机关,他人可以很容易地获得企业或其他团体的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住址在内)的资料。
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P2-4,22。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人身自由作为隐私权的法律依据。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可以将对隐私权的侵犯归为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赵伯祥.隐私权概念探讨.江淮论坛,1999(4)。
延伊伦.论隐私权的法律特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刘德良.论隐私权.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P2-4,22。
例如:名人们将自己的隐私提供给媒体独家采访,从而获取高额的报酬。
刘德良.论隐私权.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人民司法,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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