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思路

  

  三、明确主体 强化责任


  

  修改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明确主体,强化责任。关于明确主体就是要明确义务主体和执法主体。妇女的权利需要相应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通过实现义务(国家的义务、组织的义务、公民的义务)来保障妇女的权利,也就是满足妇女权益实现的义务(责任)主体(具体的国家机构、组织、个人)必须明确;必须明确规定专门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机构及其具体职责;明确执法主体,就是要明确规定的专门的协调、监督、保障机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没有人执行也发挥不了作用。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所以在实施上存在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此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主体及其职责,以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在明确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机构和职责方面,我们认为,保护妇女权益的机构应有两个层次:由国家的权力机关涉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如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明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在政府设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行。


  

  强化责任,就是要规定相应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西方有句谚语: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如前所述,《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要确认妇女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保障妇女的权益,而保障妇女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让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就可以使《妇女权益保障法》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就可以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具备一定“可诉性”,就可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司法化。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时,一方面,应增加侵犯妇女合法权益行为人法律责任,如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利和收益的,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又如,妇女因性骚扰、家庭暴力而受到身体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应当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也应增加负有保护妇女权益职责的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依据法律负有保护妇女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没有给予受害妇女应有的帮助或者没有依法及时地制止侵害行为的,就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强化法律责任的同时,增加一些有效的救助措施,加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护妇女权益的职能也是必要的。例如对被拐卖、遭受家庭暴力及其他处在危急、困难状态的妇女,国家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和必要救助。又如,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正在进行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有责任及时制止,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报案,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