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思路
李明舜
【摘要】妇女权益的充分实现,需要国家保障、社会维护、个人努力三方面的有机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要体现“保障妇女人权、适当倾斜立法”的精神,既要保障妇女的特殊权益又要对妇女权益给予特殊保护。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女平等;基本思路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确认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它的修改不仅对完善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十分重要,而且对男女平等的实现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能够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做一点微薄贡献,下面仅就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思路谈谈自己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我们认为,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思路应当是:
一、突出重点 重在保障
修改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突出重点,应当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存在的和可能发生的主要妇女权益问题制定对策,如,妇女的参政问题、妇女的劳动权益、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问题、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性骚扰问题等,同时修改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应当突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保障性,即:
1、充分体现“保障妇女人权、适当倾斜立法”的精神。众所周知,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本质上就是妇女人权保障法,因此,《妇女法权益保障法》应开宗明义地规定尊重和保障妇女人权;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这不仅符合妇女的利益,而且符合全社会的利益,是社会和谐、健康、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和谐、健康、全面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妇女权益受侵害、男女之间不平等,不仅阻碍着妇女的发展,同时也阻碍着社会的发展,所以,尊重和保障妇女人权,实现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既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也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而倾斜立法,则是保障妇女人权的有效措施。在倾斜立法方面,笔者个人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应主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问题。考虑到妇女在生理上有别于男子,她们在参加物质生产的同时,还肩负着人类自身生产的重任,因而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某些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的特殊权益,国家给予充分的保护等;二是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问题,即如何采取措施使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事实上实现,对基于性别歧视而受到侵害的妇女权益给予特殊保护,这是更为普遍和重要的问题,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重点并不是要更多地确认妇女的新权利,而是要对那些妇女应当享有却被侵犯的权益提供保障,是要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合法的权益,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应仅强调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还应强调对基于性别歧视而受到侵害的妇女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妇女、倾斜立法”并不是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违反,相反,这恰恰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1](P26)2、突出国家干预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充分实现,需要国家保障、社会维护、个人努力三方面的有机结合,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家保障应放在第一位。既然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那么,落实基本国策的责任主体首先是政府,在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政府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这既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的固有的职责,也是我国政府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3、增加一些强行性的保护规范。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人权保障法,在性质上属社会法,而不是民事法律,其目的是通过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因而在其法律规范的设计上,应以强行性规范规定义务主体的责任,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权威性得到充分体现。4、以具体的保护制度保障妇女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其内容需要宏观、概括,需要一些抽象的规定以扩大其适用范围,但是如果这种抽象的规范没有具体制度的支撑,就会成为空洞的宣言,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必须在重申、确认、宣示妇女权利的同时,设计具体保障制度以确保该权利的实现。对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应明确或设立特定的机构进行处理,并且对于是否需要采用的特别处理程序以及是否适用特殊的证据规则等进行较为详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