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者拉恩在其著作《日本的法思考和法观念(Rechts denken und Rechtsauffassung in Japan)》中,将德国民法解释学与日本民法解释学作了对比性的论述。他认为,德国的法学方法论在历经概念主义法学、利益法学以及评价法学而发展至今。其中,概念法学以法规无欠缺为前提,即使对于法规没有规定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法规的概念抽象和演绎给予法律的构成。与此相对,利益法学承认法的欠缺,通过不是盲从而是顺从历史上立法者对利益冲突的抉择来弥补欠缺。而精炼了利益法学的评价法学认为,重要的不是立法者的优先利益,而是立法者进行的对利益的评价。虽然各种观点有其差异,但是共通的是都认为纠纷的解决只能通过法的适用,其目的在于排除法的适用主要是法官恣意的裁判。形成对比的是日本判例的特征在于仅仅是形式上赋予判决的理由,其他判例、学说的对应关系并非明确,在判决理由中宣示的仅仅是积极的论据,对于反论没有体现。按照拉恩的观点,日本这样的判例态度体现的民法解释论性格是优先注重纠纷的事实要素,而法的构成、构筑体系以及论证都是次要的,反映出日本具体的直观的传统思维模式以及注重功利和强烈的社会拘束感。作为具体的例证,拉恩指出,鸠山秀夫认为法律是作为国家统治的手段,继受德国法是由于社会的集团性;末弘严太郎强调实用性以及日本思想就是功利主义的体现;加藤一郎的所谓利益衡量是对个别事件中对立利益的衡量,与利益法学根本不是一回事;来栖三郎强调解释者的个人责任反映了日本传统思想强烈的社会拘束感,同时他还认为日本对美国法的继受并非仅仅在于功利主义的性格,而是日本传统思维观的强化,此外他还指出,法解释学争论是经济发展成功后对法的继受所作出的独立宣言。总之,日本的法学方法论容忍了不是通过法规而是其他方面作出的判断结论,法的构成仅仅是为了使结论正当化,由此法的理论和体系化被排斥了。拉恩认为,利益衡量论实现的是日本社会的评价,即以法外的价值,一般人感觉的一致作为目标,其结果是容忍法官恣意的评价掺和进裁判之中去。为此,日本并非是没有意识到法的欠缺,而是没有把法的继续形成作为独立的问题。作为结论,拉恩认为日本的私法学、法学方法论是从他国进口文化的变态。虽然他指出这种文化变态有其从无批判的继受发展为独自理论的积极侧面,但是总的评价是批判的:过分追求具体的妥当性妨碍了平等原则下要求的法的安定性;轻视法源论把评价标准置于法外;违反了把立法权委任给议会的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