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日本存在不同于欧洲国家的国情与社会传统,在《日本民法典》颁布之后,采用严谨的民法学体系和严格的解释方法,能使近代法的观念在日本社会生根。虽然从今天看来,当时有的民法解释理论近似于不合情理,但是无论在贯彻一个新的制度,还是在整合各项制度方面,这种严格追求体系统一的努力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全面以德国民法学体系为蓝本的日本民法学逐渐和社会现实发生了脱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已经萌发了自由法学的趋势,德国式民法学体系不断受到冲击。到了战后上世纪50年代就发生了民法解释学的争论,全面、彻底地否定概念主义法学的趋势于是形成了。既然否定过去的民法解释学,那么需要建立的新的民法解释学究竟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就成为了日本学者的课题。当然,这是在一个渐进的过程中形成的,首先是末弘严太郎在批判概念主义法学基础上构筑承认法官造法的理论。他提出在法律预想的定型社会关系上承认制定法对法官的拘束,而在此之外法官有创设规范的自由,为了实现社会的平等,三段论法还是有必要的。然后是我妻荣提出了著名的“法律构成外衣论”,他和末弘严太郎共同的课题是,怎样才能够使法官从国家制定法的拘束与概念主义法学体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这种解放出来的自由界限又在哪儿。而到了来栖三郎时,他提出复数判断的存在,否定存在客观的惟一正确的法律判断,由此产生了价值判断正确性的问题。最终,这些民法学方法论乃至解释学方法论的观点达到了一个阶段性的终结,形成了利益衡量论,可以说走了一个从开始突破僵化体系,将绝对化的法律体系通过相对化来寻求自由发展的空间,至最后以利益衡量论来划上句号的过程。由于开始于平井宜雄对利益衡量论的批判被日本学界和其自身称为是一种回归,那么到利益衡量论为止的概念主义解放运动也算作是告了一个段落。回顾这样一个概略的概念主义法学的解放运动,可以看到日本从明治维新继受外国的民法制度以及继受德国的民法学体系开始,就已经形成了孕育这种民法解释学变迁的基础。这种理论发展的特征很多,其中之一是体现出一些英美法系的特点。其背景是,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美国的占领等一系列社会环境以及喜欢追求强势的日本民族心理,使得日美交流趋向频繁也是一个原因;另一方面,本身受到批判的概念主义法学就来自德国,由于战时纳粹法学等原因,从德国吸取营养在一段时期内就没有像过去那样盛行。此外,比较注重实际的日本民族特性也需要一种比较开放的法学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