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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与犯罪控制

  

  第三,现代化的推进必然伴随着文化的现代化,一个成熟的社会结构的演进必然是政治、经济、文化三者的同步进行的。社会现代化的来临和推进,使得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日益削弱,最明显地表现在文化上。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大国里,讲究道德内约、讲究礼义廉耻、不患寡而患不均等传统文化的基因,成为一般社会成员观照各种社会现象的放大镜;特别关注社会财富的走向。在社会现代化背景下,社会财富走向的集中性是不可避免的,倘若在观念上无法接受,势必会引发犯罪行为。因此,重塑现代文化观念、吸取传统文化的精华,剔除其糟粕,在文化观念彻底改革和恢复理性的基础上克服观念崇拜,是全面控制犯罪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出社会在自身的无序和混乱中消耗其能量的状态的一盏明灯。


  

  上述三个方面的思考只是初步的。实际上,社会控制中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社会现代化所带来的价值危机感是一种普遍现象,它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对日益削弱的传统价值的留恋;二是对现代价值认同的犹豫。这种价值危机感使得整个社会心态处于一种游移和彷徨之中,很容易使个体行为失去社会价值的定向化和意义化而变成一种纯粹的随机过程,或者变成一种完全以个体利益尺度来衡量和调整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功利行为。这种社会心态在对待法律上,会视法律为社会的一种非合理现象,视法律为社会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行为的羁绊与束缚,并且会由于社会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现实的刺激而得到强化,进而形成一种反常的社会流动机制。要改变这种状况,依靠制定更多的法律,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犯罪行为的法定刑,采取集中打击犯罪战略等都是远远不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确立法律至上的价值观。当然这并非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但应该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为此,必须在两个方面努力:一是提高案件的侦破速度和侦破率;二是排除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很有必要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控制量确立一个理论模型,旨在为社会最大限度地发展提供必需的社会稳定环境,避免因为对犯罪控制量的忽视而使犯罪控制流于一种不具备社会效果的短期行为或者情绪化行为,为此,必须加强对犯罪的社会控制量的理论研究。这个理论模型的建立应该包括以下变量:①纵深量(对社会个体生活的影响程度);②涵盖量(对社会生活的覆盖程度);③调配量(为控制所支配的社会资源总量);④时间量(控制行为的时间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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