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我国的社会阶层分化状况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们所提出的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从宏观上来讲,恐怕是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了。当然,综合治理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策略,其合理性显然是不容怀疑的,事实上也发挥着显着的作用,而且因其强调犯罪的社会因素和强调其本身的社会化程度而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好评。但问题在于,综合治理要得以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以社会资源的高度集中和政府权力的强化并对此进行统一调控为前提,否则,其作用难以发挥。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如前文所述,政府面对世界性的政治民主化潮流以及权力下放行动,高度集中社会资源和强化其中央权力,何尝又不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呢?因此,没有前提下的综合治理,其所蕴涵的社会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理念实际上会变成大家皆管而皆不管的局面,这种尴尬现象的出现是对我们初衷的一种背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综合治理的价值。为此,必须解决综合治理的可操作性问题,要使综合治理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充分体现其价值,重新获得操作性,需要政府寻求解决社会资源分配和职能分工的问题,目前实行的社会治安承包责任制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但毕竟不是全局性的、长远的社会统筹方案。依笔者的思考,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提高政治的核心即权力关系制度化的程度。因为权力关系制度化程度越高,权力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就越平等。这种平等主要体现在制度、规范、准则对人的强制和人对制度、规范、准则的服从,而非人与人的强制与服从。提高权力关系制度化的品位,防止权力特别化,是强化综合治理价值的重要实践。这项实践具有广泛的基础:一是社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根本法律制度的建立,权力行使过程中各种非制度化因素的淡化,使得人们更多地尊重法律;二是由于政府采取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利用权力关系中的优势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使广大的权力服从者更加笃信权力公共运用中的正效应;三是各种权力之间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提高了权力运行的技术水平。
第二,提高经济关系民主化的程度。即在经济物质利益关系中,让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占有掌握有效的社会资源,诸如权力、金钱、声望、文化、道德等,因为民主化的经济关系体现着最根本的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化程度。倘若经济关系中的优势阶层只由少数社会成员构成,那么经济关系中的平等化程度就趋于零或者负值;而当其他大多数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所提供的正常合法渠道无法有效地满足自身物质需要时,就必然会出现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极端表现——犯罪。因此,经济关系的民主化是抑制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的一大杠杆,也是综合治理得以发挥效用的保证之一。当然,我们所说的经济关系的民主化,并不意味着绝对平等,它只是一种结构性平等,并不排斥相反应该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获得经济优势,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步入一个新台阶,减少各种经济低素质的数量及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