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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与犯罪控制

  

  命题二:社会现代化与犯罪类型的关系表现为:(1)社会现代化初始阶段往往伴随着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都呈明显增长趋势;(2)社会现代化的推进日益促进财产犯罪的增长并逐步使之取得主导地位;(3)暴力犯罪往往成为实施犯罪当中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主要目的;(4)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从事的犯罪活动有大幅度上升趋势;(5)无被害人犯罪呈增长趋势;(6)有组织犯罪呈增长趋势;(7)业务过失犯罪呈增长趋势。


  

  命题三:社会现代化与犯罪分布的关系表现为:(1)社会现代化促使犯罪相对集中于城市;(2)城市犯罪率一般高于乡村;(3)城市中低阶层集中区犯罪发生率较高;(4)城市近郊及城镇犯罪率往往高于乡村,接近于大城市;(5)乡村社区的综合犯罪发生率较低。


  

  命题四:社会现代化与犯罪人口的关系表现为:(1)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往往出现犯罪人口的低龄化倾向;(2)青少年犯罪大幅度增长;(3)女性犯罪呈明显的增长趋势;(4)犯罪的性别差异缩小;(5)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有所提高;(6)男性犯罪在总体上仍占主导地位。


  

  上述命题可以说是我们认真审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视野框架。面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状况,我们不能局限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束缚,而应该超越意识形态的情绪化思路,冷静而理性地评价一些问题。因此,确立一种开放型、大视野的价值评估观念是非常急需的。


  

  第一,将犯罪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下来解释犯罪的社会性动力机制,从哲学、人类学、行为学、心理学、生物学等不同学术范畴中来考察犯罪,在犯罪与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密切关系中去把握犯罪的本质及其特征,从而必须突破具体社会的局限而面向世界,建立起现代化进程中犯罪研究的新型理论体系。


  

  第二,尽量减少各种非理性现象对犯罪理论和控制实践的影响,力图将各种非理性的思维和行为从犯罪理论研究和控制实践当中排除出去,树立犯罪已成为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最明显和最主要的代价的观点,承认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犯罪的增长是社会的一种常态现象,从而避免决策部门在评估犯罪现状中的片面主观因素,以致出现用政策代替法律或仓促立法的短期行为。同时,承认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犯罪的增长是社会的一种常态现象,也可以缓解民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忧虑心理和对犯罪的恐惧心理。这一点,对于犯罪学理论研究来说是尤为重要的。从事实判断的角度而言,在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背景之下,犯罪并非一种非社会性的反常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某种犯罪率是社会的一种正常现象,而且在事实上也是如此。任何一个谋求现代化的国家都难以摆脱惊人的犯罪增长趋势的痛苦折磨,恐怕会成为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斯芬克思之谜。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而言,作为社会中人,人本身是主客体的统一,人在其客观化过程中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人的主体性中所包含的对社会压力的一种反叛性的矛盾,亦即社会集约性与个体自律性的矛盾,这恐怕也是社会现代化进程当中犯罪所蕴涵的一个人类生存方式的永恒悖论,一扇无法开启的门。这种二律背反的现象,应当成为犯罪学理论研究视野当中的一个具有诱惑力的课题,它至少给我们以下启示:其一,犯罪的变化是有规律性的,这种规律性表现在犯罪与社会其他因素的关联性当中;其二,犯罪是一种社会事实,这种社会事实是由犯罪与社会其他因素的关联性所决定的主要是被超越于个体之上的社会力量所制约的社会事实,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犯罪,特别是对于非社会病理性的犯罪而言,是不能被消灭的,犯罪的控制只能着眼于社会病理性的犯罪;其二,犯罪学应当在社会内部寻找确立犯罪理论研究与犯罪控制实践之间的联系机制,合理地分配犯罪的社会责任,激发整个社会进行反思和自省,从而调整社会发展的整体目标,并把犯罪学的研究与社会发展的整体目标联系起来,创造出一种恢宏的气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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