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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4.用暴力体现自尊。我国有句俗语,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弱势者与强势者相比,在许多方面处于劣态,可在原始的动物性本能方面却有着天然的强势,那就是使用暴力。就弱势者而言,他们对生存的恐惧,远远大于对不安全感的恐慌,而富人则恰恰相反。由于不占有资源,在暴力的使用上,弱势群体中的犯罪人可以和任何群体相抗衡,具有绝对的竞争力。张君、靳如超等恶性案件至今发人深省。我们不难看到,弱势者在挫折和社会排斥的长期挤压下,自信和自尊趋于脆弱,必然产生对立、怨恨、敌视、仇恨的否定情绪。在缺乏自我调节和减压能力的同时,报复和发泄会演化成强大的内驱力,激活个体依靠暴力和使用暴力的动机,实现了一种由弱势自卑向强势自尊的心理演化过程。更可怕的是,一旦他们实施了,足以被判处死刑的暴力犯罪,会变得无所顾忌,一次次地重复暴力。我们可以用家庭暴力中的以暴抗暴来说明这一现象。女性暴力犯罪中杀害丈夫、孩子的现象十分突出,表现出了反常的凶残,究其原因,大多与这些女性长期受暴力压迫,忍无可忍有直接关系。在采取杀人等极端方式犯罪的女性中,受到暴力侵害的频率更高,持续时间更长,选择暴力,已成为她们维护自尊的极端方法。


  

  5.归属感的异化。人类是群居类动物,无法脱离生活环境中的小群体。通过与群体中其他人的交往与互动,完成社会化过程,并建立起正常的情感。个体对能够满足其需要的群体具有归属感。弱势者对弱势群体不具有归属感。一方面,贫困与弱势不是值得炫耀的东西,没有人会为了追求弱势而团结在一起;另一方面,弱势群体也不能满足他们的现实需要,不存在凝聚力。但是,弱势者除了家庭以外,也需要能使他们产生归属感的小群体,以寄托情感,体现自身价值。当社会排斥使弱势者无法融入社会正常群体的时候,出于本能和欲求不满,他们中的少数人会被一些非正常群体吸纳,成为违法犯罪的供应源。加入非正常甚至反社会群体是弱势者归属感的异化。在这类群体中,他们找到了与自己有共同目标或价值观念的人群,在行为上心甘情愿地受群体内规范的制约,虽然情感找到了归宿,但在行为模式上与社会要求越加背离。在弱势群体的犯罪现象中,加入邪教组织、参加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成为黑社会成员三种情况最具代表性。


  

  三、结语


  

  由于社会中出现的不平等、不公正导致的诸多现实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应引起我们的关注,美国兰德公司对我国2005--2015年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经济增长率进行了如下估计:[16]


  

  (表略)


  

  在兰德公司的预测中,艾滋病、传染病的负向影响力占到首位,而国内官方文件或学者们提供的各类“皮书”在今后发展态势的预测方面,都没有将上述内容列入其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突发事件的认识我们尚存在误区。当然,“非典”对国民经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会达到什么程度,目前尚未明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说,受SARS疫情影响,中国的失业人数超过800万人,较2002年底上升了将近一倍。在800多万失业人员中,很多是从大城市返乡的民工,他们今年的收入损失加起来可能达到人民币400亿元。[17]从这一事件背后,我们同样可以联想到对弱势群体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非正常事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1)弱势群体由于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大规模的统计基数,在目前金字塔式的社会分层结构中占据了相当的比重。因此,这类人群的态度与行为关系到国计民生。(2)弱势群体中的犯罪现象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城市贫困人口生活质量下降或部份农村人口为寻求上行流动受阻后滞留于城市时,事实上产生了较为“肥沃”的孕育越轨行为的土壤。(3)导致弱势境遇的原因虽然复杂多样,但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是他们产生相对剥夺感的源泉,产生心态失衡或失望、怨恨、仇视的情感更具有经常性与普遍性。越轨和犯罪行为由一种社会适应更确切地说是生存适应的方式升级为习惯性或经常性行为,并导致道德水准的下降,引发更多的越轨行为动机。(4)以往对犯罪的研究,更侧重于个体犯罪或群体犯罪中的团伙犯罪和黑社会形态的犯罪,对弱势群体的群集性行为所可能导致的事态升级不仅缺少信息披露的公开性,也缺少更大范围的应对策略。(5)弱势群体中的犯罪问题仅仅是冰山一角,真正对社会稳定存在更大危险的还有几种更应引起关注的假设:一是这一群体在体会到社会不公后,对统治者所产生的离心离德,在个人观念上游离于社会规范的影响范围之外,社会控制失效;二是无产者与有产者,贫困者与富裕者在资源占有差距日益拉大的同时,其心理距离形成背离态势,产生相互的戒备与对立,倘若在此基础上出现激化,更为对立的对抗性矛盾又将重新在我国出现;[18]三是我们对犯罪的认识更多的集中在积极的作为形式,对弱势群体中出现的不作为缺乏关注,而这一点恰恰也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比如,对政令的漠视,明知患有艾滋病、性病却主动卖淫,明知患有传染病却不作任何防护甚至参加卖血。[19]对社会责任的漠然态度,虽然是道德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成为主动报复社会,渲泄不满的极端方式,而一旦成功,后果令人堪忧;四是社会的关心更多的偏重于经济层面,对弱势群体心理和文化层面的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抛开这一群体中的成年人不谈,仅生活在这些家庭中的孩子,在该种生活环境、文化氛围中,将构建何种对社会和人生的认知结构?足以让我们感到担忧。家庭环境因素早已被证明是未成年人犯罪、部份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可以预测,生活在弱势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正常的社会化环境,更可能难以完善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认知,存在可能性更高的犯罪倾向,十年或更长的时间里,由这一代人引发新一轮的犯罪高峰不是杞人忧天的无稽之谈。(6)重大事件的诱因作用往往成为激发长期积压矛盾和负性情绪的导火索,如果处理不好,存在引发大范围社会动荡的可能。比如“法轮功”事件,比如辽宁海城的奶中毒事件等等。这要求决策者建立先行的预警机制和预案措施,对弱势群体的心理变化、情绪波动给予高度的重视,研究和发现各种可能性事件的征兆和临界点。在社会政策尚处于调整阶段的关键时期,尤其要防止突如其来的社会动荡。[20](7)要特别防范极端的、更为恶劣的犯罪手法出现。对于那些对社会产生极端仇视的犯罪人而言,一些新的犯罪手法可能在学习、模仿中获得,也可能通过犯罪人的思考而建构,一旦出现会产生始料不及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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