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弱势群体中的犯罪进行观察与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应建立一种理性的态度,不能认为弱势者比其他群体中的个体更乐于犯罪,或者更具有反社会性。而是由于弱势境遇给他们带来的一系列生存与发展的障碍,限制了他们满足最基本需要的手段选择范围,使他们不具备其他群体的生存空间,表现出了越轨行为的经常性和普遍性。相对于犯罪形态与特点而言,某些引发、强化、推动弱势者犯罪的因素与条件更值得我们思考。
1.犯罪手法的学习与蔓延。弱势群体中的犯罪,由于目的趋同性,使其手法相对一致。同一的犯罪手法常常能够通过小群体内的相互学习与模仿得到蔓延。在大城市中经常可以遇到的制假贩假、贩卖盗版光碟、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大多在老乡、朋友的小群体中出现。在这些人群中,某些违法的手段是被当作赚钱的手段、致富方法得到认同和模仿的。当打击的力度加大时,一些新的手法又会被“发掘”,并迅速得以蔓延。这一现象产生的基础,与弱势群体中的个体相对一致的需要结构和能力结构直接相关。如2002年春节之前有媒体报道了个别农民工以自杀等方式追讨拖欠工资的例子。2003年春节前,这种方法涌现于全国各地,已由个别发展为普遍。
2.犯罪习惯的建立与巩固。如果将个体犯罪经历进行对比,可以总结出四种形态:曾经犯过罪、偶尔犯罪、经常性犯罪、以犯罪作为谋生手段。不同的犯罪经历,反映出了个体不同的反社会心理和人身危险性,当个体属于后两种形态时,可以视之为具备了犯罪习惯。犯罪习惯的建立与巩固有其发展的过程,是个体在需要满足与犯罪手法选择之间建立起了相对稳固的条件反射。弱势群体中的犯罪者,在由一个普通人发展为经常性犯罪人的过程中,许多外在因素对犯罪习惯的建立产生作用。(1)挫折。遭受挫折会影响个体原有目标的改变和态度的改变。一个抱着发财梦想步入城市的农民工,进城初始绝不会以违法犯罪为目的。但当他们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了工作却仍然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15]他们的幻想破灭,建立起靠自身能力无法生存或致富的人生态度。在挫折面前,违法犯罪的致富手段对他们颇具诱惑,成为经常性的获利方式。(2)利益。尤其是怎样才能以最小的付出去获取最大的利益。多种解困方式(可能合法也可能非法)的尝试与对比,促使他们进行最优化选择。许多卖淫女和贩假者可能在城市中从事过出卖廉价劳动力的工作,卖淫或贩假一天几百元的收入相当于他们过去一个月的收入,一旦从中尝到甜头,他们很难再有自觉守法、勤劳致富的念头。(3)从众。当某种犯罪手段在弱势群体中得到蔓延时,榜样的作用使个体心理上的罪责感减弱,产生从众性行为。
3.罪责感弱化。不平等和社会歧视,是弱势群体中产生罪责感弱化的外部原因。弱势群体中的犯罪人,对社会规范的蔑视与否定,是出现该种现象的内部条件。首先,管理的失控使大批进入城市的农民既脱离了原居住地的行政管理,又在城市中处于管理的盲点,想象空间迅速膨胀。又因缺乏社会规范的制约,导致社会责任感的弱化,出现行为的无序。比如流动人口的超生问题突出,就是社会管理难以覆盖导致的。其次,腐败等社会病灶,使弱势群体蔓延着一种对政府不信任的态度,认为当官的也在掠夺利益,和他们相比,只是小巫见大巫手段不同而已。再次,与其他群体的情感对立,社会排斥导致的否定情绪,都容易使弱势者将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视为一种自我救济的合理方式,或作为社会对他们应有的补偿。最后,当某种犯罪普遍并多发时,责任分担的侥幸心理也会加速罪责感的弱化,罪责感弱化的结果是出现犯罪合理化的偏执认识,促使个体在作出犯罪选择时失去自我的约束,缩短了产生犯罪动机的过程,忽视了法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