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城市中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结构方面分析,可以得出外来人口、流动人口作案率的问题最为突出的结论。1994年我国公安机关查获暂住人口中的违法犯罪人员共56.9万人,其违法犯罪率高达12.8%,比同期全国3.4%的平均犯罪率高出9.4%。一些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据1994年统计,外来人口犯罪占当地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北京为46.2%,[10]上海为53.6%,广州市为69.2%至70%,深圳市为97%。据有关方面估算,目前流动人口的数量保持在7000万至8000万之问,另外,还有1.2亿剩余劳动力作后备军。[11]发生在大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的犯罪率仍然是有增无减。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这一比例更为突出。从浙江省公安机关的调研和统计数据看,被抓获的流动人口作案人员占被抓获的作案人员总数的比例均在50%以上。经济发达的温州市鹿城区、义乌市等地,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0%至90%。2002年1至7月浙江省抓获的各类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占56.4%,比去年同期上升2个百分点。[12]王立峰在以山东为个案的分析中指出:“1998年以来,山东省民工犯罪频度一直远远高于下岗工人犯罪的频度。2001年,民工身份的罪犯数是下岗工人罪犯数的5.52倍。在民工犯罪中,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的犯罪尤其引人注目。1998年犯罪民工中侵犯财产犯罪的达2031人,占当年犯罪民工总数的62.63%;1999年下降至56.46%;2000年同比继续下降至48.32%,但在2001年有所回升,达50.02%。”[13]由于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无业人员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外来人口中,可以被归为弱势者的比例极高,因此他们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用以证明弱势人群中的犯罪多发。
从许多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属于弱势或曾经属于弱势的犯罪分子,也会为了获取利益或者发泄不满情绪实施行为恶劣的犯罪。河北省石家庄爆炸案的制造者靳如超是一个残疾人,其仇恨与报复情绪的积累,与其生活中受到社会歧视,缺乏社会同情不无关系。曾策划制造12起血案的职业犯罪者张君,将暴力取得作为获取利益的方法,但他及同伙在走上犯罪道路之前,也是一个普通的进城打工者。他们在要寻求机会又相对贫困的状态下,屡受挫折,犯罪人格在弱势境遇中得以培植。2003年沈阳“1·18”银行抢劫案开创了持械、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的国内先例,手段之凶恶令世人震撼。案中主犯张氏三兄弟从小生活在一个破碎的家庭中,父亲早丧,母亲先后四次改嫁,全家仅靠张母微薄的收入和民政部门的救济金生活。在法庭上,张显辉解释犯罪动机非常简单:“没钱了,就抢呗。”他也曾经更细致地说到“小时候家里穷,亲戚、邻居都瞧不起”。弱势群体中的犯罪现象突出,确实是困扰全社会的现实问题。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治本之策,尚不是乱世用重典可以解决的。不可否认,我们国家的改革与发展任重道远,只有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与分配机制,并相对使弱势者摆脱困境,解决他们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要,才有可能对该群体中突出的犯罪现象进行控制。
从动机与手段的关系上看,推动弱势者选择犯罪的内在动机是复杂的,相互交融的。既有温饱的需要,也有对社会不公的报复;既存在挫折攻击,也有反社会人格的萌发。在具体形态和发展趋势方面,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表现为采用违法或犯罪的手段获取财物。在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中,虽然绝大多数是采用该类手段以维持温饱或作为立足于城市的方法,但也有一些是通过违法犯罪与其他正常工作方式的价值最优化对比,选择了以违法犯罪为谋生手段的生存方式。同时,获取经济利益也往往是获得他人尊重,应对社会排斥的方法。客观地说,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农村进入城市暂时找不到工作或找到过工作又因种种原因被辞退而处在无业状态的边缘人群中,容易出现财产型犯罪。在个别案例中,出于生计而产生的财产犯罪,往往被犯罪人视为过渡的、暂时的社会适应方法,希望以此原始积累,但一旦掌握了该类“致富”方法,回归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了。二是采用暴力手段的犯罪。使用暴力的目的可能是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如绑架、抢劫;也可能是向社会或某个人发泄仇恨。由此引发的暴力犯罪,已不同于以往人身犯罪中被害人常常与犯罪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起到诱因作用等情况,而是对无辜的对象实施侵害,犯罪手段的升级表明了犯罪心理恶性的升级。三是以群体性对抗方式作为表达不满和不公正待遇的回应,或者参加邪教组织,寻求因心理失衡而导致的内在平衡。在这类越轨或犯罪形态中,由于参加者抱有自认为行为正当的态度,更容易受情绪感染、从众等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使事态极端化。[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