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层的事实,使我们难以在短期内建立起13亿人共同认同的道德体系,在不同群体中正如会有主文化、亚文化和反社会文化一样,也会有不同的、多元的道德观。弱势群体由于其所处的境况会使其容易产生不平等的观念,他们对道德的理解也就可能会与社会所倡导的道德相冲突。然而,没有统一的道德认知,也就难有统一的行为,道德冲突极容易引发行为冲突。
(三)利益冲突
在关于社会秩序形成的几种假说中,利益理论认为,秩序是通过互惠互利的社会契约而建立的。当这种契约无法满足个人新的利益时,就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变迁。不可否认,弱势群体的出现,标志着原有互惠互利的契约关系出现了不平等的失衡,改革的受益者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政治权力地位,而改革的承受者则沦为社会救济的对象,进入社会底层。利益分配的不公正,使不同社会阶层所获利益和正在追求的利益存在差别,在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出现目标冲突。当有产阶层在追求政治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利益时,弱势者仍在为积累原始的经济利益而努力。在周期性、局部的社会失范状态下,我们无法避免弱势者出于利己主义而追求个人利益,而利己主义以自我为中心的本质,又难免与社会道德相悖。利益冲突也会引发道德与规范的冲突。实际上,如果社会没有悬殊的两极分化,在权力与资源的占有相对平均时,利益冲突不会明显,而当这种冲突加剧,引发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时,就要求既得利益者作出一定的牺牲。“协调利益上的冲突,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就是由改革的受益者对改革受损者(承担了改革成本)进行补偿。”[6]而受益者作出的补偿,既可能是出于仁爱的利他主义,也可能是出于利己的利他主义,而且后者更占具主导地位。然而,受益者通过交换等方式作出的利益出让,是由国家宏观调控的,弱势者很难直观地感受到,众多案例中下岗工人将厂长、经理作为首要的攻击目标的事例,也证明了利益冲突之下产生的侵犯性行为是暂时难以避免的。
(四)手段冲突
弱势者在满足自身低水平的资源要求时,会因所使用手段的越轨而侵犯社会的总体利益。社会要求勤劳致富,有人却制假贩假;北京要防沙尘暴,有人却在草原上挖甘草、拉发菜。弱势者脱贫手段与法律的冲突,不能否认有自身原因,但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就业率低,劳动力无限而用工量有限是政府的问题;发展城镇,调整产业结构,是经济结构短期调整的问题,是前瞻性的长远利益,但也会导致农民由此失去土地,流入城市成为边缘人群;教育产业化是为拉动内需,但也会导致一些农村教师发不出工资,穷孩子上不起学。贫困家庭因缺少知识而无法改变命运,弱势者更加弱势。面对一些在事故中得不到应有补偿的工人,你能指责他缺少法律意识,未签订劳动合同吗?面对在城市中从事灰色产业的农村女孩,我们能说他们都不愿意勤劳致富吗?不能,这就是弱势群体的弱势所在,如果伸张权利,他们就可能失去工作,如果讲究道德,她们可能在城市中无立锥之地。手段的冲突已经引起了深刻的社会矛盾。冲突加剧了文化、观念之间的对立,并容易引发行为上的反对关系。当社会存在暂时无法解决冲突时,对社会结构的作用是巨大的,最直接的结果是社会控制无法实现整合,产生范围更深远的社会失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