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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规则模糊性的原因

论反垄断法规则模糊性的原因


李剑;廖红伟


【摘要】反垄断法规则具有较强的模糊性,欠缺传统法律概念应有的逻辑严密、概括抽象的特点。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了反垄断法规则模糊性的原因:第一,多元价值目标的冲突;第二,经济学理论的分歧;第三,国家干预与个人自治的矛盾。
【关键词】反垄断法;模糊性;价值目标
【全文】
  

  一、导 语


  

  反垄断法规则的模糊性体现在反垄断法的规则术语尚未实现与日常语义的高度分离,欠缺传统法律概念应有的逻辑严密、概括抽象的特点。比如,垄断、竞争、限制竞争等概念,你很难说它是经济概念还是法律概念,抑或只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概念。[1](P101)这些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法理学认为法律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这是因为不管我们的词汇是多么详尽完善、多么具有识别力,现实中始终会有一些为严格和明确的语言分类所无能为力的细微差异与不规则的情形。即概念对客观世界的描述往往是不精确的、过于简化的和不全面的。[2](P486)但是上述对法律概念模糊性的解释仅仅是一般性的解释,并不是基于不同法律部门的具体特点展开的探讨。本文在承认上述解释共识的基础上,试图从反垄断法自身具有的特性来探讨反垄断法规则模糊性的原因。


  

  二、多元价值目标的冲突


  

  明确的立法目标为制订体系严密、逻辑一致的法律制度提供价值基础。比如,近代民法以维护个人自由作为其价值基点,并以此为基础来构建民法制度体系。反垄断法则包含多元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订本法。根据这条规定,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至少包括以下几类: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然而这些价值目标并非总是彼此一致,而是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比如,从维护消费者利益角度考虑,垄断的危害在于垄断企业通过垄断高价剥削消费者,但从维护经济效率角度考虑,只要不出现社会福利的净损失,那么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从消费者向生产者)的单纯流转不会损害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因此并不违反反垄断法。这实质上也是公平与效率价值观的冲突。价值目标的多元化还体现在《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中。《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条款。即符合豁免条款的相关规定,垄断协议就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具体的豁免理由。那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豁免理由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反垄断法》第一条的立法目标是什么关系?显然二者并不完全一致,因为如果二者完全一致,彼此相互包容,就没有必要将豁免理由单独列为一条。(注释1:二者也存在彼此一致的价值目标,比如,《反垄断法》第一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也涉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为平衡、协调二者价值目标的关系,《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维护对外贸易及经济合作的正当利益以外,经营者因满足其他豁免理由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但是在现实案件中要满足上述条件并非易事。美国著名的阿帕拉钦煤炭公司案就能说明这个问题。该案件的背景是当时的美国煤炭行业处于整体亏损的情况,由此一些煤炭企业便联合起来,成立阿帕拉钦公司。该公司作为这些煤炭企业唯一的代理销售商,制订统一的煤炭销售价格。消费者则只能向阿帕拉钦公司购买煤炭,再由阿帕拉钦公司将购买订单在这些煤炭企业之间按比例分配。[3](P69)这种方式避免了在整个行业供过于求的极端困难情况下,企业之间因价格战而彼此受损的局面,有效挽救了整个煤炭行业。但是阿帕拉钦公司实行统一价格销售煤炭的行为实际是固定市场价格的行为,即在组建阿帕拉钦公司的煤炭企业之间实行固定的销售价格,是典型的垄断行为。法官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特殊困难,并没有对这种价格固定行为进行制裁。在该案中,企业因缓解产能严重过剩的价格固定行为,如何满足“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以及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从该案的直接效果看,垄断行为有利于救济濒临破产的煤炭行业,但也同时破坏了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相应的以自由价格竞争为媒介的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也受到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受到损害。当然该案的裁判结果也可以从另一角度解释,即考虑到煤炭行业对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如果破产将会对整体经济造成破坏性打击,因此从维护经济效率运行的整体角度考虑,要保护濒临破产的煤炭行业。但是这样的解释实质上是在考虑:在反垄断法的众多价值目标中,哪种价值目标在具体的个案中要优先受到保护,而并非像《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面面俱到的保护各种价值利益。这是多元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的过程。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目标的冲突还表现在诸多争论中,比如,是否对中小企业进行特殊保护的争论,因为《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将“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作为豁免理由。赞成对中小企业进行特殊保护的人认为中小企业是对抗大型垄断企业的有力工具,保护中小企业具有社会政治意义,而反对的人则认为反垄断法应保护公平的竞争机制,而不应区别对待保护某些特殊的竞争者。(注释2:价值目标的冲突不但体现在“垄断协议”中,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问题上也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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