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利益的连续性
公司重组中的所有权利益的连续性意味着重组前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在重组中获得收购公司或新公司一定数量的普通股或优先股票,从而继续保留股东身份。所有权利益的连续性规则的立法意图在于防止应税出售利用公司重组从而实现所得或损失的免予税务确认。
2、商业企业的连续性
商业企业的连续性规则要求重组后的公司仍能够在公司形式修正或者改变的情况下维持企业的连续性,也就是公司重组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企业的完整性、业务的传承性与运营的持续性。
3、商业意图
商业意图规则要求公司重组只有在具备除规避税负之外的个别的公司商业意图的前提下才可以享有免予税务确认。[11]
同时,关于亏损的承继结转同样应该适坚持所有权连续和经营连续两项原则,以防止亏损结转弥补被滥用成规避税收的工具。
【作者简介】
林树杰,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台湾地区《企业并购法》第四条第四款。
See Dale A. Oesterle ,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Law Press,p.p10-15.
黄伟峯,《并购实务的第一本书》,台北商周,2002年,52页。
王文宇,《我国公司法并购法制之检讨与建议——兼论金融机构合并法》,《月旦法学杂志》,2001年1月第68期,第144页。
邓远军,《公司并购税收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27-28页。
唐绪兵,《中国企业并购规制》,北京:中国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82页。
邓远军,《公司并购税收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77页。
林德木:《中美两国企业并购税制的比较研究》,载《税务与经济》2009年第4期。
参见美国《联邦税务法典》第368条、第381条。
解宏著:《美国企业并购的税收制度》,载《涉外税务》2003年第2期,44页。
姜浩著:《美国联邦公司税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185-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