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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税法规制

  

  三、我国企业并购税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为鼓励企业并购,国家制定了税收优惠条件,但我国的企业并购税收规制暨“堵”又“漏”,一方面现存的税制不合理,阻碍了企业并购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漏洞,随着企业并购浪潮急剧扩大,企业并购中的避税活动也日益活跃。特别是部分企业“以并购之名,行避税之实”,纯粹以避税为动机进行并购交易,这不仅会使国家税基受损,导致税款流失,减少财政收入;而且会影响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具体说来我国企业并购的税法规制存在如下的问题:


  

  (一)没有统一的企业并购税收法律制度。而且现有的企业并购税收规定立法层次较低,规定零散,多由国税总局、财政部以“暂行规定”或“通知”形式下发,内容多变,损害了税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也增加了征税成本和税收遵从成本。


  

  (二)现行的税制阻碍企业的并购。从我国实践经验看,现行的税制在很多方面制约着并购市场的健康发展。资本利得的缺失,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很不完善,对不同方式的并购活动也起不到相应的激励作用。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对于资本利得和营业所得实行统一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不加区分地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加区分的方法不科学,容易产生资本的挤出效应,不利于资本的有效配置和经济发展。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关系看,目前是按行业划分适用种税,并且在营业税内部又按行业划分税收归属。这样,跨行业的纵向并购,有可能会导致所纳税种由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进而有损地方政府的利益;原属地方政府管辖的第三产业进行跨地区的并购,也会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可能遭遇阻力。


  

  (三)缺乏完善的反避税制度。在现实中,由于利益驱动不断出现企业将劣质资产、所欠税款保留,而以优质资产为主导成立一个新企业或并入其他企业中的行为,即“金蝉脱壳”式的兼并或重组;或者一个盈利企业可通过兼并、收购亏损企业,达到弥补亏损、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特别是纯粹以避税为动机进行并购交易,这不仅会使国家税基受损,导致税款流失,而且会影响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而我国现行的企业并购税法规制并未将防止避税型并购交易作为自身应有的价值取向之一,除了对免税并购交易中的净营业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的结转利用施加限制,以及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中的有关条款对滥用税收协定进行规制以外,现行并购税制完全未涉及并购交易中的其他避税领域,不能有效地阻止避税型并购交易。[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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