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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税法规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反战,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开始把争夺全球市场作为其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政府都已意识到,企业的并购对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增强研究开发能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以至增强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维护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起着显著作用。面对来着他国的竞争,各国都加紧扶持垄断企业,对企业并购行为放宽了限制,尤其是对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兼并还从政策上加以扶持。在近几年的企业并购中,强强联合,所涉并购资产额不断增大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放松规制的结果。


  

  所以,基于经济效率及提升我国企业乃至国家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并购、


  

  排除企业并购障碍应该是我国现在企业并购政策的出发点。课税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政府调控与管制并购活动,实施企业并购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它能够通过调整资源的配置来指引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并购作为一种资本运作行为,涉及大量税收问题,尤其是并购中往往直接产生大量的资本利得,如果课税处理不好,会伤及“资本”,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并购税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可以在两个层次上影响并购交易的数量与方式:一是对公司并购交易本身采取征税还是免税,税收负担应该如何;二是对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税收属性等问题如何处理。低税率对并购具有吸引力,能促进并购交易的活跃和并购交易量的扩大;反之,高税率则会抑制并购,减少并购的活跃程度和交易量。[7]


  

  我国的税法应该成为“企业并购友好型”的税法,但我们在制订鼓励并购的税法规则的同时又要防止税法沦为企业通过并购就可以规避税收乃至偷税、漏税的工具。笔者认为对企业并购的税法规制一方面要体现鼓励精神,另一方面要防漏,这需要我们创造性地把两者平衡协调起来,即不阻碍正常而理性的并购,同时规制单纯为避税而进行的并购行为。这需要通过确立企业并购中税法规制的价值取向,并突破税收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单一、狭隘的功能性定位,拓展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功能,结合产业政策、对外经济政策和反垄断政策等因素考虑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并把这些问题纳入到税法的规制当中,以使税法更好地发挥对企业并购的指引和规范功能,助益实现我国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企业做强做大及提高企业及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兼顾国家产业安全,并保障我国国家税收不流失于国内的企业,不外溢于外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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