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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税法规制

  

  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发展成熟,以及伴随着股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发达,企业并购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的重要性也将凸显出来,但我国现行规制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的法律文件混乱而不规范,且现行的税收和会计制度使企业仅仅通过并购便能合理避税。不少企业甚至将获得税收优惠视为并购行为的直接动机之一,完全扭曲了企业并购的价值取向,使得税收失去了调节经济结构和指引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意义。这种现象在挑战着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在更深的层次上呼唤着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所以,研究企业并购中的税法规制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税法规制在企业并购中的功能定位


  

  从宏观上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配置主要依赖市场机制通过多种形式


  

  来进行。而公司并购是改善资本配置效率的最有效途径和措施,比破产或撤销等重新组建的破坏式重组更有效。通过并购重组,调整资本的组合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和产业组织的优化整合,改善其运行机制,从而发掘出我国巨额存量资本潜在的价值,将释放出巨大的经济潜能,极大地提高经济增长的效率,并为政府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环境。


  

  从微观上看,并购是企业外部交易型战略中的核心内容(还包括资本的股份化与上市等),是其中最复杂、最普遍的运作形式。企业并购特别是混合并购还具有协同效应、产业效应和风险分散效应三个方面。并购战略的实施,有助于迅速实现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增强资本扩张的能力;有助于降低企业对新产业、新市场的进入成本,迅速增值其可支配资本;有助于迅速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形成更加有力的竞争优势。从长期战略规划理论来看,企业需要通过战略重组以适应环境变化的需要,而用并购活动来进行战略调整的速度要快于内部发展的调整速度,从而可以使企业在恰当的时机获得成长机会。同时,并购可以减轻企业通过内部发展的单一化程度,实现分散经营的风险。美国的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在考察美国大公司的发展历程后指出:“没有一个美国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并购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5]并购的结果会使社会资源实现以效率为导向的再分配,可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因为只要不存在人为的市场进入规制,潜在的竞争压力会迫使兼并后的大企业仍然置于竞争压力之下,所以除了个别情况(如高度寡占市场上的横向兼并)以外,政府没有必要对企业兼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政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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