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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税法规制

企业并购中的税法规制


林树杰


【摘要】鼓励企业并购、排除企业并购障碍应是我国企业并购政策的出发点,而税收是实施企业并购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我国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应秉持鼓励的价值取向,但税收又不能扭曲企业的并购行为。我国现行的企业并购税法规制在税收立法、税制和反避税制度方面均存在缺陷,应通过确立企业并购税收政策价值取向、制订统一的企业并购税收法律制度、消除阻碍企业并购的税制障碍以及确立连续性原则完善反避税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法;规制;连续性原则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认为,我们目前使用的并购概念来源于对英文“Merger and Acquisition”(通常缩写为“M﹠A”)的翻译。据笔者考察,在英美法中“M﹠A”的内涵是对不同股权和资产交易类型的描述,区分不同交易行为是根据它们财务处理和税收处理上的差异,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更多依赖在判例中由法官对其内涵进行阐述,这和英美法务实的风格也是一脉相承的。


  

  公司并购(M&A)是公司“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的简称,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兼并和收购。


  

  “兼并”(merger),根据财务处理上的不同,可以分为购买式兼并(purchase merger)和联合式兼并(combination merger)。收购,是指公司依法取得他公司之股份、营业或财产,并以股份、现金或其它财产为对价之行为。[1]收购包括“资产收购”(asset acquisition)与“股权收购”(stock acquisition)。[2]


  

  资产收购系指收购公司购买被并购公司之全部或一部分资产,收购公司选择资产收购不是要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是想取得目标公司经营某种业务的能力,若以被收购公司角度观之,属营业转让之一部分。[3]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法人格并未消灭,仍以独立法人继续经营,但目标公司之股权结构可能产生重大变化,一旦收购公司购买目标公司之股权达到相当之成数,则可透过目标公司之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以控制该目标公司。[4]股权收购的目标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引起目标公司法人格的变化。


  

  税收是企业并购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一手连着公司法,一手连着税法并把两者糅合起来,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也与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紧密相关,但对企业并购中蕴含的诸多重要法律问题学界却长期失察,故从公司法、税法等相关部门法的角度综合开展法学研究,对企业并购中税收制度的完善及相关法学理论的深化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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