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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对策研究

  

  一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一恶势力的打击难以到位。恶势力非法讨债、聚众摆势、言语恐吓等软暴力行为往往只能追究较轻的刑事责任,甚至以治安案件加以处罚;许多恶势力犯罪只能以个案进行处理,很少能以犯罪集团进行定罪量刑。这些现象存在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刑法中没有对恶势力犯罪进行立法,各地、各部门之间的认识模糊不一。


  

  二是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难以有效摧毁。由于缺乏专门、完善的财产刑措施,在已经判决的涉黑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被判处罚金:判处罚金的案件中,罚金也很低。如果补充经济基础上釜底抽薪,黑恶势力组织就有了伺机翻案甚至是反扑的基础和资本。


  

  三是现有法律对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国内人员、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的境外人员、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成员等行为的打击处理存在盲点。


  

  (三)保护伞[4]难以根除导致打黑除恶障碍重重


  

  打黑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涉黑案件中的“保护伞”难以被打击处理。究其原因:一是多数“保护伞”与犯罪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在受到打击之前会伺机毁灭证据、转移资产、订立攻守同盟等。二是有些地区决策者决心不够、认识不统一,在是否打、打到何种程度犹豫不决。三是现阶段缺乏对办案人员的保护措施,有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受到各种类型的恐吓、威胁,导致民警顾虑重重。


  

  (四)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有待固化和完善


  

  此次专项斗争中,各地公安机关发现一批在2000年第一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判入狱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出狱后又重操旧业。前文提及现阶段黑恶势力团伙发展速度很快,一到三年就能够形成具有较大危害性的犯罪组织。因此建立全国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员信息库和监控机制势在必行,要尽快形成对涉黑犯罪的动态管控机制。此外,对于在打黑专项斗争中发挥较好作用的工作机制应当及时提升和固化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以推进各地打击水平的平衡发展。


  

  三、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打击对策的多维度思考


  

  黑恶势力犯罪直接侵害公民权利、非法干扰公正执法、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极大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现阶段打黑除恶工作需要多策并举、不断探索,从公安部门到社会各相关部门,共同构建立体的预防、干涉、打击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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