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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探讨

  

  按照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建议在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协调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税收优惠的区域导向,逐步减少对东部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将税收优惠的重心适度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倾斜。二是调整内外资企业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税收制度,公平两类企业的税收待遇,保证和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三是协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效率为目标;同时,要兼顾对少数民族、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的照顾性税收优惠,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四是适当调整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改变目前按照企业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比例划分减免税收的作法,实行按安置残疾人数定量减免税收办法。这样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有利于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五是研究完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改进增值税直接减免办法,解决增值税管理“链条”在这个环节断开的问题,防止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三)制定相对稳定的统一的税收优惠法,将税收的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协调起来。首先,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总体目标要求下,对国家亟待发展产业的具体项目、具体优惠方式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其次,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特定地区的政策性照顾作出原则规定,如“老、少、边、穷”地区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并与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相配合,至于具体的调节内容,手段及时限,则可以授权国务院或其他行政机关根据税收优惠规定进行解释和具体说明,从而使税收优惠制度更为规范。第三,对电力、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优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据了解,2004年7月在东北地区开始试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至2005年7月增值税已实行抵扣21.73亿元,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强了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信心和能力。目前,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上所存在的诸多矛盾与东北地区有许多相似之处,在中西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这一地区基础产业和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十分有利,必将对其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制定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开征环境污染税,对环境保护项目、当地资源优势和特色加工项目、高科技项目等所需要从国外进口的设备,实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从政策上促进地方政府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构造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欠发达地区的经济主要是投资拉动型经济,其经济的发展只有通过创造比其他地区更有利于资金大规模流入的经济发展环境,才能充分发挥后发优势,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而硬环境和软环境又是构成经济发展环境的两个基本方面,硬环境主要体现为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生态环境建设;软环境则主要指政府的行政效能,社会的司法环境等。因此,地方的行政部门必须大力改善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在完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上,立足于资源和劳动力优势,大力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搞好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产业链延伸,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群,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并以立法的形式,相对稳定下来,以加强政策执行的系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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