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针对以上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税收政策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这一客观要求。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研究。
(一)突出国家产业政策目标,明确产业发展序列,使税收产业政策区域化,实现区域税收政策与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协调。
1.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地区主导产业的形成。我国工业资源分布的指向性,决定了产业结构形成具有地域性,因此,在地区主导产业的形成中,资源导向具有基础作用。我国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但能源、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价格偏低,而东部地区则利用低廉的原材料生产高附加值加工制品后又回流到中西部地区。这种扭曲的价格,挫伤了资源省区发展能源、原材料工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利益驱动下,生产结构由资源型转向以制造加工业为主。造成东西部地区产业趋同。解决这一问题的税收对策,是提高资源税税率,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一方而,可以理顺能源、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与加工制品的比价关系;另一方面,给资源省区发展优势产品提供条件,促进其能源开发工业和深加工工业的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东部地区对能源的需求和加工工业的盲目发展,实现资源消耗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外向型产业的转变,从而使各地产业结构与全国产业布局趋于合理。
2.税收政策需重点加强对既有投资存量的调节。具体来说,应继续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逐步将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高新技术产业。
3.大力发展西部地区的农林牧业及交通运输业,有重点地开发能源、矿产资源。国家除在投资政策上倾斜外,还要对西部地区基础产业给予税收优惠,以吸引更多投资,如给予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实行投资性、生产性抵免等。
(二)完善与规范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与规范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应逐步实现四个转变,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一是从各种税种普遍减免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的减免。尽量减少和避免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保持流转税中性,尤其是增值税,不采用直接减免和先征后退的办法,防止征收与抵扣之间“链条”断裂,出现征管漏洞。对特别需要支持的行业可采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办法,既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征管,又起到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二是从以直接减免为主转变为以间接优惠方式为主。增加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直接减税、免税的优惠方式。间接优惠有利于促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又能减少直接减税的代价。三是从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的税收减免转变为主要针对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充分运用税收政策推动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发展,保护相同产业内部各类享有公平的税收待遇。四是从国家直接用税收减免支持企业发展转变为由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的扶持,确要国家支持的,也应主要通过财政支出等其他经济手段支持。对于其他政策更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减免税政策应尽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