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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探讨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效用分析


  

  近几年来,国家对相关地区、行业和纳税人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政策优惠,在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


  

  较为明显的效果。据有关部门调研分析,对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其范围为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民政福利企业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减免、资源综合利用减免、中西部投资减免、投资减免、再就业扶持等14项。结果表明:2003年全国减免额(不合关税、农业税、出口退税和进口代证),相当于当年税收收入20466.14亿元的13.65%。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纳税人户数为696.75万户,占纳税户数的比重为24.8%,有近1/4的纳税户享受着不同程度的税收政策优惠。其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户数为47.82万户,个体户数为648.93万户。


  

  从税种构成看,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其中增值税减免占减免总额的32.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占28.87%,企业所得税减免占26.39%,上述三税减免额所占比重为88.13%,其他所得税减免仅占11.87%。


  

  从减免发生的环节看,由税务部门负责管理的“征前减免”占84.25%,“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减免占13.08%;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占2.67%。


  

  上述14项税收政策优惠,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具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所得税税收优惠,即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并限定9个行业,以引导投资。二是对特定区域和特定项目投资实行税收优惠。即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不同情况,按减征的税率征税;凡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等,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按减征的税率征税;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对先进技术企业及其再投资部分,优惠程度更宽泛。三是为贯彻民族政策,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县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免所得税。四是对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所得税减免,等等。对“老、少、边、穷”地区的税收优惠,其特点是与社会政策相联系,即税收优惠多为社会性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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