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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一轮联邦税法改革评述

  

  听证会上,税改咨询小组成员与专家们还就新一轮税法全面改革必须遵循的准则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准则1—10基本达成了共识,但对准则11分歧较大:这些准则包括:(1)促进经济增长原则。促进经济增长是税收政策的基本目标,而税收政策又是政府财政政策的基本调控工具,通过适当的税收政策去刺激投资(如对企业的设备投资允许一次性全额税前抵扣或给予一定额度的免税等),从而达到促进经济长期增长和增加就业的目的。(2)公正平等对待原则。即情况相似、收入相同的纳税人不应因其收入的来源不同和收入用途的不同而导致其税负不同,这是税负的“横向公平”;对纳税人是按单一税率还是按多级累进税率征税等,涉及税负的“纵向公平”。若税法不能做到“横与纵”二维坐标上的相对公正平等,人们就会采取合法或非法手段进行避税或逃税。(3)税法简化原则。税法简便、有效率和易于理解显然是任何税改都追求的目标,但是税法的简便性与公平性是一对矛盾,税法要更公平与人性化,常常会使税法更复杂;税法要更简便,则常常会损害税法的公平性与人性化,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因存在各种必要的税前扣除与税后抵免,“纵向公平”做得较好,颇具人性化,但却以“过于复杂”而著称于世,使IRS和纳税人均不堪“复杂”之负,并没有找到简便与公平二者的有效平衡点。(4)税收中性效应原则。即通过税改,实行中性税收政策,努力把税收政策对社会经济决策的负面影响与干预降低到最低限度,即各种收入应尽可能不因其来源的不同和使用方向的不同而导致税收政策不同,以避免税收政策对经济决策产生人为的扭曲。(5)低税率原则。即税率越低,越能促进经济增长。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社会目标,税基越宽越好,税率越低越好,即设计税收政策时,对全部收入征收低税比只对部分收入征收高税要好得多,“低税率、普税制”的税收政策是市场效率更高、更明智的选择,因为除了政府为消除“市场外部性(Externalities)”而征税外,如政府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征环境污染税等,所有税收无一例外都会扭曲经济决策以及降低市场效率;(6)易于遵从与征管原则。税改应使税法既便于纳税人遵从,又方便税务机关征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的执行征管成本与负担。(7)稳定连贯性原则。税法作为经济生活中的测量仪和稳定器,绝不能朝令夕改、变化无常,而应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基本连续稳定。(8)增强税收环境国际竞争力原则。即通过税改,改变联邦税法中阻碍美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的那些过时的规定。(9)堵塞税收漏洞原则。即通过税改,尽可能堵塞联邦税法的各种法律漏洞,加强税收征管,并将由此增加的税收收入用于降低税率。(10)税收收入中性效应原则。即税法改革应重点考虑税收结构的调整,该征的征上来,该减的减下去,而不是为了单纯增加税收收入。(11)直接税向间接税转移原则。应将联邦税负结构由直接税向间接税适当转移,即税改应降低针对收入所得(Income)征收的直接税即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等,由此减少的税收由新增的一个间接税即针对收入的消费部分(Consumption)征收的个人和企业“消费税”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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