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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目的与实施机制

  

  2.德国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9]主要从禁止横向限制竞争和禁止纵向限制竞争两个方面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该法第1条是对禁止卡特尔(横向限制竞争)危害竞争纲领性的规定: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以及联合一致的行为,如以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使竞争受到阻碍、限制或扭曲,则是禁止的,并在第14条、第19条明确规定了对纵向协议、市场支配等方面对危害竞争的行为作出了规制。[10]德国《反限制竞争法》通过从以上两个方面对滥用市场权力的企业进行监督,防止企业因控制力的过度集中而垄断市场,从而确保市场经济的发展效果。但该法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特别指出对消费者的保护。


  

  3.日本


  

  日本在《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11]以“目的”作为标题直接指出了其保护的对象为竞争、消费者及促进经济的发展。该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及不公平的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的过度集中,排除因联合、协议等方法形成的生产、销售、价格、技术等的不正当限制以及其他的对事业活动的不正当约束,促进公平的、自由竞争,发挥事业者的创造性,繁荣经济,提高工资及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的发展。”[12]


  

  4.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


  

  波兰、匈牙利、加拿大、韩国等国在其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中都明确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其目标。芬兰竞争法规定尤其应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经济合作组织拟定的《竞争法基本框架》也把维护和促进竞争以最终 促进消费者的福利作为目的。


  

  尽管各国在立法表述上有所不同,实际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目的都包括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两个方面,体现出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二元性。


  

  (三)对反垄断法目的争议的评价


  

  实际上,不仅是我国,美国对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一直存在争议。美国曾在80年代爆发过一场关于反垄断法保护对象的大辩论,参加辩论的主角被分为一元派和多元派。一元派认为,反垄断法唯一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多元派则指责一元派是在误导反垄断法。笔者认为,对反垄断法目的的分析离不开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环境,因为反垄断法的保护对象从来都不会脱离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环境存在。如欧盟的竞争法还肩负着促进欧盟统一大市场形成的任务[13],美国反垄断法的重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14]。从反垄断法目的的一元与二元的争论来看,也没有离开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这两个范畴。反垄断法的实施必须着力于现实中保护的对象,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来看,莫不是把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作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侧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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