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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目的与实施机制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之争


  

  在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学者对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争议主要体现在竞争、效率、保护消费者等方面。有学者认为维护竞争或效率是反垄断法唯一目的,保护消费者只是反垄断法的副产品;[3]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而维护市场竞争只是其手段,保护消费者是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4]而有人则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使竞争的优化和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只是前者属于竞争法范畴,后者是非竞争的范畴。[5]上述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只有一个,但是以维护市场竞争还是以促进效率为目的存在争议;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其中比较统一的有两个方面,即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从《反垄断法》1条的规定来看,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是手段,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五个方面都是《反垄断法》的目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从立法技术分析,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但几乎“一网打尽”,似乎可以平息争议。但问题却并没有解决,比如以上五个方面是否都是《反垄断法》特有目的?有无首要目的和次要目的之分?多元化的目的是否存在冲突等?应当说,这些不仅是立法的问题,也是《反垄断法》实施将面临的问题。


  

  (二)域外反垄断法目的条款考察


  

  1.美国


  

  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是以1890年颁布的美国《谢尔曼法》为开端的,该法被视为反垄断法的鼻祖。但《谢尔曼法》并未有对立法目的的直接规定,只能从相关条文中间接反映出其立法目的。《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重罪;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到财产或营业损害的,可以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失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6]。1914年美国颁布的《克莱顿法》第2条(a)规定:如果价格歧视的结果实质上竞争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同他们的顾客的竞争,是非法的。[7]该法第4条也有类似于《谢尔曼法》第7条的规定,对遭受反垄断行为的损害给予三倍赔偿。从上述禁止性的立法规定分析,美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立法目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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