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被害人的参与有可能影响法庭程序的效率与迅捷。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大多情况下被害人是一个群体,而非极少的几个人,如果大批被害人都主张参与诉讼的权利,一是法庭要花很大的时间和经历审查这些申请;二是一旦申请获得批准,法庭还有留出相当多的时间聆听每位被害人的主张,无形中给法庭增加了巨大的工作负荷。
其五,被害人本身也有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风险,检察官与被害人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内容存在很大的不同,一旦检察官根据《罗马规约》第53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犯罪事实不足以构成起诉的根据,那么大量被害人又一次遭受情感上的挫伤,而且可能会因突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而失去了法庭应给予的保护,此外,有些被害人可能遭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不仅一个罪行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不能保证这类被害人参加其后进行审判程序。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创新与问题
在卢班加案件听证过程中,除了检方和辩方之外,4名被害人通过其法律代表参加听讯。这是一个国际法院或法庭历来第一次有被害人未经传唤作为证人而凭本身资格参加诉讼程序。卢班加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审理的第一案,从此开创了被害人从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便可参加诉讼的先河,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参与权,使被害人有机会让世界听到他们的声音,是对被害人遭遇给予的某种形式的补偿;这也是一种平衡,是报应司法与救济司法之间的平衡,也是国际刑事法院将罪犯绳之以法,帮助被害人伸张正义的体现。
(一)创新
国际刑事法院允许被害人从诉讼的最初阶段,即调查阶段参与诉讼的事实,突破了国际刑事审判历史上被害人只能作为证人的局限性,即便现代国际刑事审判,前南和卢旺达仍保持被害人只能作为证人的局限,是国际刑事审判历史上的一次飞跃。第一预审分庭指出:“《罗马规约》赋予被害人在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声音和角色,而且应该有可能使他们行使这个独立的权利,特别是针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以便被害人能够提出他们的利益?法庭认为,《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也赋予了被害人参加抵制豁免的权利?法庭认为,被害人个人利益通常在调查阶段会受到影响,因此,被害人在调查阶段参与诉讼可以有助于澄清事实,处罚犯罪行为人,并且对他们所遭受的伤害要求赔偿。”{6}
此外,预审分庭还根据《罗马规约》第57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在决定发出逮捕令的同时,决定准备向《罗马规约》所有缔约国发出请求,请求他们鉴别、追踪、冻结或扣押卢班加的财产。预审分庭通过批准被害人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从案件最初的调查阶段就直接参与案件诉讼的全部过程,不仅体现了通过惩治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还给被害人以公正、采取一切措施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加强合作杜绝有罪不罚现象的再次发生,而且提醒了缔约国履行其刑事管辖权的义务惩治这类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工作的支持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合作工作在实践中的首次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