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各项规定可见,关于被害人参与诉讼各个阶段以及包括调查阶段的内容,在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法律文件已有明确的规定。对卢班加案件中被害人参与调查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情势中的被害人”是诉讼参与人,进入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诉讼中的证人,被害人在调查阶段的参与符合《罗马规约》制定的初衷,法院给予被害人提供独立请求和扮演独立角色权利,以向检察官表达他们的观点和关注。因此,由于被害人参与情势调查与参与诉讼过程的阶段不同,被害人所处的地位也有所不同。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利弊分析
在诉讼的初期阶段允许被害人参与调查,是国际刑法的一个重大发展,形成了国际刑法被害人作用的突破口。前南刑庭、卢旺达刑庭以及塞拉利昂特别法庭都没有允许被害人以这种形式参加诉讼。而卢班加案件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允许被害人公开向法院解释他们的所见所闻,以及他们个人利益所受到的危害。
有学者指出,确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既能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提供保障,也是实现诉讼公正的前提。一方面,自然公正的内在要求之一就是当事人有权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程序并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另一方面,被害人参与权的实现也使诉讼能够在追诉犯罪的基础上兼顾处于相对弱势的被害人利益,赋予被害人参与诉讼、陈述意见的权利,从而可以避免出现被犯罪所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影响诉讼、对诉讼公正产生怀疑、法院只是单方面在可追诉机关影响下做出裁断的情况,使法院能在公正的角度注意到各方面利益从而做出中立的裁断,有利于消除被害人对司法的疑虑和对司法裁判的抵触情绪,促进社会和谐有序。{5}但是,被害人参与调查阶段,也给检察官和法官的工作带来如下一系列挑战:
其一,可能会影响检察官的公正与独立。被害人的参与可能会给检察官很强的压力,影响检察官作出不恰当的调查决定、发出逮捕令和传唤出庭令,此外,在调查阶段,检察官不仅要考虑被害人的利益,而且还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如犯罪的严重性问题、补充性管辖权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利益,如法庭调解和工作过量问题等等。
其二,被害人直接参与调查阶段,也不排除存在被害人夸大事实或者编造事实的风险,因而预审分庭作出允许参与诉讼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检察官的工作提出了挑战。
其三,调查阶段尚未明确被告人,被害人的参与则使潜在的被告人承担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赋予被害人权利的同时,就需要有相应一方承担义务,从而影响了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因而对法庭提出了挑战是如何为被告人寻找胜任的特别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