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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审判的司法理念

  

  二、控辩审争议的焦点


  

  被告人卢班加是政治和军事运动领导人(刚果爱国者联盟),该团体起源于赫马族部落,2000年在乌干达创建,而后与卢旺达建立同盟。卢班加在发起运动之前,是民主刚果民主联盟———解放运动的军事首领,该团体当时与卢旺达的反叛运动联系紧密。卢班加被控自2002年以来,在民主刚果领域内实施了《罗马规约》第8条规定的战争罪———招募儿童兵。刚果爱国者联盟被控在2002年中期至2003年底之间,在伊图里地区屠杀平民,特别是在靠近布尼亚地区———东部地区最主要的城镇。据报道,在2002到2003年间,大约800名平民被爱国者联盟杀害;自从2004年12月开始,超过10万平民人口因此被迫转移。卢班加发布命令,要求居住在他管制之下的所有家庭有严格的义务向其交纳牛和钱,甚至儿童以支持战争成功,10岁至16岁的儿童被编入其军事力量的不同反叛队伍。[2]其行为已构成《罗马规约》第8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7)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集团,或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希望参与诉讼,参与调查、审判或者量刑的各个阶段,并根据《罗马规约》、《程序与证据规则》和《法院章程》关于被害人权利的规定,申请参加各个诉讼阶段。[3]委托代理人也强调:第一预审分庭应以备忘录形式签署的被害人地位,允许他们参加诉讼并提出他们的观点,关注正在处理中的“刚果民主共和国情势”。


  

  2006年1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作出允许被害人参与国际刑事法院早期调查程序的决定后,检察官就该决定提出上诉,并一再指出,被害人参加诉讼不应包括调查阶段。检察官基于《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的理解提出反对意见,被害人参与调查阶段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罗马规约》第68条起草过程中以及相关规则制定过程中确认了被害人可依据第68条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参与有关审判程序的诉讼,而且《程序与证据规则》第4章第89条的名称也是“关于诉讼各个阶段的规定”,其中不包括调查阶段。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罗马规约》第六部分第68条规定的内容是“审判”。二是检察官办公室认为,《程序与证据规则》第92规则第2和3分规则对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予以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对被害人参与调查阶段的限制。{1}总之,检察官的意见反映了被害人参与调查阶段是不适宜的,而且被害人申请参加诉讼的申请书中没有说明在调查阶段他们的个人利益受到影响。[1]


  

  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认为,被害人要求参与调查阶段的申请符合《罗马规约》和《程序与证据规则》规定的条件,理由如下:1)这些被害人首先是自然人;2)行为人“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情势中”针对每个受害人实施的犯罪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3)每个被害人在行为人实施的罪行中都受到了伤害;4)在涉及被害人的每个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所遭受的痛苦之间都存在一个因果链条。因此,允许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根据是充分的,现在就取决于第一预审分庭依照《程序与证据规则》第89条的规定,是否最终给予这些申请人以被害人的地位,以确定他们参与诉讼的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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