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两个案例不仅说明民事没收能够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或者外逃情况下实现,同时也显示了民事没收的另一功效:它可以针对产生于外国犯罪的资产而实行,即便没收国对有关案件并未行使或者不能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当然,这样的“外国犯罪(foreign crimes)”是有一定范围的,根据美国《2000年民事资产没收改革法(Civil Asset Forfeiture Reform Act of 2000)》和《2001年打击恐怖主义法(Anti-Terrorism Act of 2001)》的相关规定,它们包括:一切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例如: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贿赂公务员罪、贪污或侵占公共财产罪、走私罪,等等),一切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的、尤其是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犯罪,某些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并且根据外国法律和美国法律均可判处1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一切根据国际公约美国对之负有“或者引渡或者起诉”义务的犯罪。[23]
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允许针对“外国的可公诉罪(foreign indictable offence)”提起资产追缴程序,即针对有关财产签发限制令和没收令,而不问此犯罪是否对澳大利亚法律构成实际违反,也不问澳大利亚司法机关对此犯罪是否享有司法管辖权。[24]根据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的规定,与被迫缴财物相关的“违法行为”不仅可以是发生在英国境内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而且还包括在外国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产生于后一类犯罪行为的财物,民事追缴程序的提起要求具备双重犯罪的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关行为假如发生在英国境内也将构成犯罪时,与其有关的财物才能被认定为民事追缴的对象。[25]因而,外国主管机关可以按照《犯罪收益法》规定的程序,通过英国执法机关对被非法转移到英国的犯罪所得或收益实行民事追缴。
三、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
从程序的角度看,民事没收遵循典型的民事诉讼规则。虽然民事没收程序一般是由政府的执法机关启动的,但它却不像刑事没收那样完全要求公诉机关承担关于犯罪收益的举证责任,相反,它适用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那些声称对财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员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在美国,如果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司法部、国土安全部、财政部、联邦邮政局)有合理根据认为某一财物属于犯罪收益,可以对该财物采取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以便实行民事没收。在对拟没收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后,联邦主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与该财产有利益关系的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并且证明有关的权利主张。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任何人针对被扣押或冻结的财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异议,美国政府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采用“简易程序”立即作出有关的没收决定。但是,如果有人对可能构成民事没收对象的财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对民事没收提出异议,美国政府则作为原告将案件提交联邦法院进行审理,并应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作出民事没收的裁决。美国主管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提请联邦法院就民事没收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房地产的民事没收,美国行政主管机关必须提请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审查,通过司法程序作出民事没收的裁决。[26]
在关于民事没收的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美国政府应当证明:有关财产与犯罪之间存在着“实质性联系”;另一方面,如果任何人认为对有关财物享有权利或者认为民事没收的决定过分严厉,他则同样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某人宣称自己是有关财物的“无辜所有主(innocent owner)”,有关的证明责任将由该人承担。除证明合法的物权关系外,无辜所有主还应当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他对于导致没收财物的非法行为并不知晓,或者他在知晓该非法行为后采取了在特定情形下可合理期待的一切措施以终止对该财物的利用;(二)他是有关财物的善意买受人或者善意出卖人,并且不知晓也没有根据合理地认为该财物属于没收的对象。[27]
在澳大利亚,如果检察官办公室主任(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有合理根据怀疑(reasonable grounds to suspect)某一财产属于特定的严重犯罪或者外国可公诉之罪的收益,即可向主管法官提出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申请,要求对该财产采取扣押或冻结措施以便没收。[28]检察官在提出限制令申请时应当向有关财产的所有主发出通知,使其有机会向主管法官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在主管法官签发没收之前,有关人员可以请求法官签发排除令(exclusion order),要求将该申请所列举的财物排除在没收范围之外,为此,申请人负有举证义务,证明:(一)没有以任何方式实施与没收令或没收申请所涉犯罪有关的任何行为;(二)申请所列举的财物既不是犯罪收益,也不是犯罪工具。[29]如果排除令的申请者认为自己是取得有关财物的善意第三人,他应当向主管法官证明:(一)他是在付出了“足够对价”后取得该财产的;(二)在当时的环境下,他不知晓该财产是犯罪收益或犯罪工具,也不可能产生这样的合理怀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