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没收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它被定位于刑事诉讼当中并且被确定为犯罪人的一种刑事责任,因此,在未发现和认定犯罪人的情况下,没收制度就无从适用,即使能够证明某些财物属于犯罪所得;同样,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逃、失踪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由于刑事诉讼处于停顿状态或者被终止,也无法通过刑事审判宣告对有关财物的没收。从国际合作的角度看,当某国对于发生在外国的犯罪未行使或者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时,它也无法针对产生于该外国犯罪的收益启动刑事没收的程序,而只能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裁决的方式提供追缴合作。
民事没收制度的创建可以弥补上述缺陷。“政府可以在没有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没收财产,即便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逃,甚至即便我们不知晓谁实施了违法行为。比如,我们可以从毒品携带者身上没收大笔的现金,只要我们能够证明这些现金是贩毒资金就行,即使我们不知道谁是毒品交易者。”[17]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三部分“对违法行为收益等的民事追缴(civil recovery of proceeds etc.of unlawful conduct)”在调整与民事没收相关的规则时明确规定:“本部分授予的权力可针对任何财产(包括现金)行使,无论针对与该财产有关的犯罪是否已经提起任何诉讼。”[18]根据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的规定,法庭签发的民事没收令没有必要以对有关人员的刑事定罪为基础,甚至可以在尚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独立地签发没收令。[19]如果被怀疑实施了犯罪的人尚未确定,为没收目的而签发的限制令可以不针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而仅仅对犯罪收益实行限制。[20]
2007年7月16日美国司法部发布了一项新闻公告宣布:司法部最近向迈阿密联邦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对产生于意大利公共腐败犯罪并且被非法转移到美国的大约1.1亿美元实行民事没收。根据意大利主管机关与美国主管机关的调查,十几年前,在意大利SIR化学公司诉意大利IMI银行的民事诉讼中,SIR公司的老板Rovelli曾经向意大利的主审法官行贿,致使SIR公司在诉讼中大胜,从IMI银行获得将近4亿美元的赔偿。后来,SIR公司的老板Rovelli去世,这笔资金被其继承人获取。从1998年到2007年期间,Rovelli的家庭金融顾问Pierfrancesco Munari等人采用洗钱的手段,陆续将上述资金转移到美国。随着SIR公司向法官行贿丑闻的暴露,意大利司法机关开始追查有关犯罪收益的下落,并请求美国主管机关提供协助,冻结和没收被非法转移到美国的犯罪收益。2007年4月,美国司法部“资产没收与反洗钱处”协调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检察官、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检察官、新泽西州联邦检察官和纽约州南区联邦检察官,将被非法转移到美国境内19家银行和投资机构帐户中的约1.1亿美元冻结。美国司法部在新闻公告中承诺:一旦对上述资产实行民事没收,美方将尽可能地返还给提出了返还请求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受害人。[21]
上述民事没收措施所针对的是产生于意大利的贿赂犯罪的收益,该贿赂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SIR公司老板Rovelli已经在十年前去世,对其已不可能提起刑事诉讼,并且不可能通过传统的刑事没收手段追缴犯罪收益,在此情况下,民事没收制度就能够充分发挥其优势,在不经刑事定罪的条件下实现对Rovelli行贿犯罪巨额收益的没收。
另一个值得一提的案例是美国政府针对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案主犯之一余振东资产实行的民事没收。2001年10月12日案发后,余振东等主要犯罪嫌疑人立即从内地外逃,并且将大量犯罪所得从香港向美国和加拿大转移,其中一笔355万美元的资金被余振东于10月15日从香港转移到其弟弟余振锋在旧金山开立的银行账户中。中国执法机关发现有关线索后立即于2001年11月5日向美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要求对该被转移的犯罪所得资金实行扣押、没收和返还。当时余振东等人已经外逃且下落不明,在中国和美国的相关刑事诉讼程序均难以正常进行,但是,这种因犯罪嫌疑人外逃而造成的法律困难丝毫不影响中美双方主管机关针对被转移到旧金山的355万美元采取扣押和民事没收措施。2003年9月23日美国司法部长向中国司法部长全额返还了被没收的资金。[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