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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犯罪收益的民事没收

论对犯罪收益的民事没收


黄风


【摘要】民事没收是一种对物不对人的制裁措施,它所针对的是一类特殊的财物,即犯罪收益。民事没收可以在没有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没收财产,即便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逃,甚至即便还不知晓谁实施了违法行为。民事没收适用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那些声称对财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员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并且只要求法官“根据优势证据”的标准证明裁断有关财产是否应被没收。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的民事没收制度以及相关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针对犯罪所得或者违法行为收益的、独立的财产没收制度。
【关键词】民事没收;没收财产;刑事司法协助;犯罪收益
【全文】
  

  传统法学理论可能会对“民事”与“没收”的结合感到困惑,因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性措施通常表现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或赔偿,国家一般避免通过强制剥夺的方式将民事诉讼的标的收归已有。但是,近若干年来,“civil forfeiture”和“civil confiscation”已成为一些国家关于追缴犯罪收益立法中令人瞩目的制度,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相当积极的作用。2003年9月美国政府对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案主犯之一余振东非法转移到旧金山的355万美元成功地实行民事没收并全额返还中方,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三)项要求各国“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民事没收制度的倡导。


  

  一、对物不对人的制裁措施


  

  为什么要对“没收”冠以“民事(civil)”定语?美国司法部“资产没收与反洗钱处”的一位专家解释说:“财物的所有主并不一定是干坏事的人,如果坏人利用某人的财物实施犯罪,我们就可以在民事上没收该财物,因为有关诉讼行为针对的是物(in rem)”。[1]美国可以说是民事没收制度的发源地,也是最擅长利用此制度的国家,它的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任何财产,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只要能够证明该财产构成、起源或者来自于直接或间接通过犯罪取得的收益,即可单独地对之实行没收。[2]


  

  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对物的诉讼(actiones in rem)和对人的诉讼(actiones in personam),前者解决的是各种物权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后者则是解决当事人基于特定法律关系(如债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与义务问题。与民事没收相关的诉讼属于“对物的诉讼”,它所要解决的是物的归属问题,而判断归属问题的标准则是:该物是否属于犯罪收益;如果能够证明有关财物属于犯罪收益,该财物与其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即被切断,并被强制收归国家所有。除了物的上述归属问题以外,民事没收制度本身并不过问和追究财物获取人或者持有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对物不对人,是民事没收制度最显着的特点,这一特点使民事没收程序具有民事诉讼的特征。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没收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更加注重物的问题,并且更加超脱于个人责任问题之外。它甚至可以不像一般民事诉讼那样将财物持有人列为被告,而是径直地针对财物采取行动。在美国的民事没收程序中,被告不是人,而是物。


  

  笔者手里有一份美国新泽西州联邦地区法院在民事没收程序中签发的逮捕令,这份法律文件把美国政府列为民事没收程序的原告(Plaintiff),而被诉的对象不是任何人,而是物,即:存放在特定银行账户中的、被怀疑属于犯罪收益的55,300.00美元钱款,该钱款直接被称为“被告货币(defendant currency)”,这份法院逮捕令向执法人员发出如下命令:“您在此接受命令逮捕和扣押被告货币,并使用您的判断力以及其他方法来保护和维护指出的被告财产”;同时要求执法人员“通知所有对此被告财产有权益或针对被告财产提出申诉者,告知他们必须在以下作业后30天内向本院书记官提出对此案件有权益的验证声明和陈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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