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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国家刑事责任的可能与局限

  

  从国家刑事责任的目的考虑,赞成论者一味强调其预防与惩治国际犯罪的功能,甚至将其视为从根本上遏制国家所犯国际罪行的必要条件。[21]其主要理由为:在国际恐怖主义猖獗、侵略战争尚存的当今社会,追究国家的刑事责任旨在伸张国际正义,遏制国家犯下国际罪行以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也有益于威慑潜在的国际犯罪,切实发挥对国际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有关认识上的误区在于,混淆了国家刑事责任与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不同概念,致使假象中的国家刑事责任没有客观存在的必要与可能。实际上,单凭追究国家的刑事责任而非综合治理,就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且可能阻碍民族和解的进程,甚至增加该国回归国际社会的难度。因为惩罚国家就等于惩罚该国的人民,这势必加重人民的负担甚至激发极端民族主义思潮。


  

  四、结语:国家责任与国家刑事责任不可混淆


  

  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争论和国际法院最新判例的司法实践,全面展现了国家刑事责任可能存在的表象与局限种种的本质。这不仅推动了有关国家责任理论与实践的深入发展,而且表明国家责任与国家刑事责任的概念不可混淆。


  

  一方面,国家可以犯下灭绝种族罪等国际罪行,并对其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国际法院的判决中从未使用“国家刑事责任”,而仅涉及“国家的国际责任”,加之有关国际法渊源的缺失,难以证明国家刑事责任的实际存在。另一方面,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对于国际犯罪缺乏犯罪意识,且国际责任限于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道义责任等方面,并非特殊表现形式的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只能承担“国际责任”,而非“国际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蒋娜,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注释】

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
简基松:《简论国家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
参见刘大群:《国际法上的国家刑事责任问题》,载《刑事法评论》第21卷。
周忠海:《国际法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7页。
《对德国和平条约》1919年6月28日订于法国凡尔赛,载《美国国际法杂志》1920年第14期。
刘大群:《国际法上的国家刑事责任问题》,载《刑事法评论》2007年第2期。
《对德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审判:判决书》, W illiam, Hein& Co. Inc. Buffulo, N.Y. 2003.第152页。
《对德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审判:判决书》, W illiam, Hein& Co. Inc. Buffulo, N.Y. 2003.第152页。
参见刘大群:《国际法上的国家刑事责任问题》,载《刑事法评论》2007年第2期。
参见《对德国主要战犯的审判:国际军事法庭的诉讼》, 1946年7月29日至8月8日,W illiam, Hein& Co. Inc. Buffulo, N.Y. 2003. 第20卷,第32页;参见刘大群:《国际法上的国家刑事责任问题》,载《刑事法评论》2007年第2期。
林欣:《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151页。
参见黄芳:《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参见巴西奥尼:《国际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
参见朱文奇:《国际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DraftArticles on State Responsibility, inReportof the InternationalLaw Commission to theGeneralAssembly, U.N. Doc. 1 /31 / (76) II (Pt. 2), T. B. I.L.C., 95-122;参见巴西奥尼:《国际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参见王秀梅:《国际刑法学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9-94页。
参见赵永琛:《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第95页。
刘大群:《国际法上的国家刑事责任问题》,载《刑事法评论》2007年第2期。
刘大群:《国际法上的国家刑事责任问题》,载《刑事法评论》2007年第2期。
参见舒洪水、贾宇:《国家的刑事责任探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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