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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国家刑事责任的可能与局限

国际法视野下国家刑事责任的可能与局限



——对国家刑事责任赞成论之否定

蒋娜


【摘要】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争论和国际法院最新判例的司法实践,全面展现了国家刑事责任可能存在的表象与局限的种种本质。这不仅推动了有关国家责任理论与实践的深入发展,而且表明国家责任与国家刑事责任的概念不可混淆。国家刑事责任赞成论有悖于国际法原则,故主张否定该赞成论。这有助于走出国家刑事责任赞成论的误区、统一关于国家责任的正确认识以及有力打击各种形式的国际犯罪活动。
【关键词】国家刑事责任;可能与局限;赞成论之否定
【全文】
  

  一、可能之表象:国家对国际罪行负责的延伸


  

  (一)国家是否实际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在现实中,国家或者国家集团常常实施一些国际不法行为。在战争时期,国家或者国家集团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要对象是战俘、伤病员、平民;在和平时期,其主要对象有所不同,有的仅对本国国民从事国际不法行为,有的同时针对其殖民地人民,还有的国家专门指向另一个主权国家。对殖民地人民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这种情况在历史上较为常见。例如,“南非曾经不顾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也无视国际法院在咨询意见中的声明,采取屠杀等暴力方式镇压纳米比亚人民”。[1]关于专门指向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情况,由于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和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常被视为一国或者国家集团对他国的侵略行径,无论其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如何。因此,国家实际上从事着各种各样的严重不法行为,完全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的主体。


  

  (二)国家实施的严重不法行为可否构成国际犯罪?


  

  从理论上分析,国家的严重不法行为,可能因其社会危害性、系统性和广泛性的显着特征而构成国际犯罪。因为,国家因国际不法行为而作为其主体承担国际责任,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依据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应该在立法上规定为犯罪。[2]国际刑法中的大部分国际犯罪,又具有犯罪主体的集合性,往往受一个国家或实体的政策影响和支配,例如,破坏和平罪、侵略罪、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罪,等等。[3]这些由国家参与的国际犯罪,具有系统性与广泛性的特征,即“广泛的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所进行的攻击”。这一特征表明,此类犯罪的实施需要国家的支持、纵容或帮助,仅凭个人或者组织的力量与能力难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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