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卞建林
【关键词】证据制度;理论基础
【全文】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视证据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为“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亦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因此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我国证据制度的惟一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1]实际上,证据法学不仅要研究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真相的方法和规律,而且还要研究藉以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途径和方法如何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正义的要求。也就是说,诉讼中的证明活动不仅要符合人类主观认识客观世界的一般规律,而且还要强调用于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和方法的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因此,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和程序正义的理论应当是指导我国证据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
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揭示了人类认识自然、认识社会的普遍规律,是指导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科学理论。在一切诉讼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应当说,首要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通常是过去发生并难以再现的。司法人员要正确认识这些过去发生并不可能再现的事实,只能依靠证据,只能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去发现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并最终运用证据认定案情。但问题在于,我们要真正把握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认识客观世界原理的真谛,正确理解存在与意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而不是机械地、片面地,甚至形而上学地去看问题。在若干证据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上,就需要我们真正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去检讨、去反思。
(一)关于证据的客观性问题
传统证据理论认为,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在案件事实发生之前、之中或之后产生的并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联系的客观事实。它或是案件事实发生时对客观外界产生的影响,例如犯罪时留下的物品和痕迹,或是案件事实作用于人的感官而留下的影像,如证人证言。总之,证据是客观的,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就像一把刀子摆在你面前那样确定无疑。然而,人们在与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证据具体接触时,却总是免不了对证据的客观性产生质疑。
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为例。按照这七种证据的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归为三类:第一类是物证、书证,属于确确实实客观存在,并能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部属性或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物品、痕迹或文字材料。属于这一类的还有视听资料,在证据分类中可以统统归为物证或实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