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运行效果评析。本次试点中,试点内容包括行政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的有Q法院和C法院。试点期间,Q法院新收行政案件14件,结案10件,其中协调成功3件,协调成功率达到30%。C法院试点期间共新收行政案件8件,结案2件,其中1件由承办法官通过行政协调后原告撤诉结案,协调结案率达到50%。从试点情况来看,各试点法院在行政协调上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虽然由于行政诉讼案件本身较少,加上试点时间较短,因此调解率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结合国内其他法院的经验来看,(注:如河北霸州市法院从2005年初到2006年底,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6件,通过协调被妥善调处的17件,占总案件的47.2%。参见张洪:《构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之路:霸州市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纪实之三》,载《廊坊日报》2007年3月5日第A02版。)两个试点法院的试点情况还是表明,协调处理的成功率较高,个别试点法院还通过行政协调成功地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试点法院也反映,行政协调比较耽误时间,带来了不小的审限压力。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行政协调能够取得成效的主要原因包括如下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配合,尤其是一些行政机关害怕承担败诉的后果,愿意与法院积极协调解决诉讼;二是行政协调一般都从实体利益上满足了原告的正当要求,因此当事人也比较乐意接受行政协调;三是法院行政庭的积极斡旋,由于行政庭案件负担较轻,因此有比较充足的精力和时间展开行政协调试点工作。
3、刑事案件的调解与和解运行效果评析。试点刑事调解与和解的S法院在试点期间,共收案46件,有16件刑事案件成功适用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与和解比率达34.78%。其中属于法院确认其他部门、组织主持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有12件,包括公安侦查阶段由交警队主持达成赔偿协议的2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9件,以及由派出所相关部门、社区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1件;属于法院调解模式的有4件,均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考虑到刑事案件本身即具有矛盾较为尖锐不宜调和的特点,因此试点法院刑事调解与和解的试点可以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调解率与和解率比较高,通过非判决方式有效的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注:参见庄亦正、曹彪:《锡山区法院刑事和解效果好》,载《无锡日报》2007年12月15日第B03版。)不过试点法院的试点人员也认为,尽管刑事调解与和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调解与和解过程比较耗时,并由此带来了较大的审限压力;调解与和解案件相对判决而言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但是法院内部的目标考核尚未顾及到这一点,不利于此项工作的长远开展。
调研表明,之所以能达到这样的效果,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一是在法院之前,很大一部分案件已经在侦查阶段或者起诉阶段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只需审查确认即可。二是加害人积极性较高,为获得较轻的刑罚,在法院引导下,往往愿意主动寻求和解,而被害人也获得了实际的赔偿,因此也愿意想办法和解。三是法院方面的原因。为避免上诉、上访以及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法院非常注重通过量刑手段促成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