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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与改革:建立和完善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下)

  

  3、委托与法院无固定联系的社会力量进行调解或者协助调解运行效果评析。试点方案包含了委托与法院无固定联系的社会力量进行调解或者协助调解的W法院、C法院、J法院在试点期间运行情况各有不同。W法院在试点期间,采取委托调解的案件共计2件,一件为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工会调解,另外一件为离婚案件,委托街道办事处调解,均未结案;考虑到试点时间较短,我们在统计时还注意到该院早在试点之前即以开展劳动争议委托调解的解纷机制,在2007年6月至12月期间,共委托工会及其特邀调解员对27件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共调解成功3件案件,委托调解率为11.11%,其中2件即时履行,当事人撤诉,另1件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C法院在试点期间,共委托、邀请调解48件,占新收案件的11.5%:其中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25件,占73.5%,不同意委托调解的9件,占26.5%,调解成功1件,占同意委托调解总数的4%,另有2件撤诉;邀请协助调解14件,当事人同意邀请调解的6件,占42.9%,不同意的8件,占57.1%,调解成功的2件,占同意邀请调解案件总数的33%。J法院在试点期间,采取邀请协助调解案件2件,一件为涉及网吧的劳动争议案件,作为网吧的主管部门文化局应邀参与了调解;另外一件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通过邀请交警参与调解。从三个试点法院的情况来看,J法院由于试点案件较少,很难评估其试点效果,另外两个法院在总体上试点效果都不甚理想,与国内其他法院的类似试验相比,(注:见杨金志:《上海实施“委托调解”成功率逾七成》,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70305/n248515524.shtm,l2008年3月30日登陆。)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或者邀请协助调解的比率较低,委托或者邀请协助调解后成功调解的比率也不高。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之所以委托或者邀请与法官无固定联系的院外人员调解运行情况不理想,主要原因有三个:一与当事人有关。一些当事人选择将纠纷诉至法院,表明矛盾较深,也表明其已经作出了选择,认为解决纠纷是法院的工作,若让其他机构、组织进行调解往往没有必要,而且耽误时间,“难得跑来跑去”,故而不愿意选择委托调解或者协助调解。二与院外解纷主体的积极性有关。委托调解或者邀请协助调解需要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的支持,但是这些力量不是司法可以调配的资源力量,而目前这些力量进行的调解又具有义务性,尚无有效的机制整合这些力量以提高接受委托或者邀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上社会力量对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调解效果没有保障,因此调解成功率较低。三与试点法院的案件负担有关。三个试点法院都是特大城市的城区法院,承担的审判任务繁重,工作量都很大,而委托或者邀请协助调解经过环节较多、耗时较长,对案件周期和案件进程都有影响,加之效果没有保障,所以法官积极性也不高。


  

  4、委托与法院存在固定联系的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调解或者协助调解运行效果评析。在试点法院中,W法院、C法院、G法院由于试点方案的重点有所不同,所以运行的效果也有所区别。W法院在试点期间,由于其试点方案重在全程调解,所以委托或者邀请与法院有固定联系人员调解的案件较少,仅有1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协助调解并成功结案。C法院在试点期间,委托或者邀请两名较为固定的人民陪审员调解案件82件,其中协助合议庭调解案件3件,委托调解案件79件;已结案42件,其中委托陪审员调解成功20件,邀请协助调解成功2件,委托或者邀请调解成功率达52.38%,占民二庭调解结案总数的68.8%,占民二庭全部结案的52.4%。G法院委托法官助理调解的试点开展较早,在2007年度以调解结案的700多件案件中,90%的都系委托法官助理调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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