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与改革:建立和完善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下)
——以S省C市8个基层法院的试点为切入点
左卫民;胡建萍;肖仕卫
【摘要】在当前政治、社会和司法背景下,建立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当重要。通过在若干法院的试点,发现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否富有成效的运作,实与社会需求能否得到合理满足、是否存在非司法力量的制度性配合、法院内部效率化需求是否得到适当关照直接相关。
【关键词】法院;纠纷解决;多元化;试点;建议
【全文】
三、试点运行情况、效果及其评析
在评估试点效果时,课题组采取了外部视角与内部视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外部视角主要是与国内其他法院的相关试点进行比较,内部视角则主要是法院自身对试点的评价。在分析试点效果成因时,课题组则主要采取内部视角,即重点关注解纷机制的行动者和利益相关者的看法与态度。
(一)法院与诉外纠纷解决对接机制的运行效果评析
1、三级服务网络运行情况与效果分析。以纠纷解决的三级服务网络为试点内容的P法院在试点期间共试点案件31件,其中土地承包纠纷5件,婚姻家庭纠纷3件,相邻关系纠纷7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7件,其他纠纷9件。在试点的31件案件中,通过三级服务网络调解处理结案27件,占调解案件的90%;未调好而进入法院的案件,比上年同期减少了38%,受理的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案件也比上年同期减少了45%。此外,在三级服务网络调解处理的27件案件中,根据我们对有个案案卷的20件案件的统计情况来看,村委会主任、村长、社区主任主持调解的达19件,其中人民法庭的法官参与调解的案件有4件,另有1件为镇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从P法院的试点情况来看,即便与目前国内一些运行类似机制的试点相较,三级服务网络解纷的效果也算较好的,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分流案件,减轻法院负担上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法院也自称“受到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农民群众的普遍称赞”。但是试点法院也反映,这种以法院为主导的模式,法院负担太重,担心难以长期运行下去。
根据法院、纠纷当事人以及联络员的看法,P法院的三级服务网络之所以能够取得上述效果,主要有如下原因:一是三级服务网络设立较早,法院、乡镇调解委员会和村(社区)调解委员会三级之间的衔接沟通机制比较顺畅,纠纷一旦进入网络,网络服务中心能够很快反映并安排人员进行调处;二是三级服务网络提高了基层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使得大部分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就地的解决,既避免了纠纷迟迟不解决造成的精力、时间乃至心理上的成本,也避免了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耗时、费力的问题,使得当事人乐于接受;三是在P法院辖区内,相当多的纠纷当事人认为“打官司”是一件没有“面子”的事,在纠纷发生时这些人愿意寻求民间调解解决,法院设立的三级服务网络正好满足了这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