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点与改革:建立和完善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上)

  

  委托与法院无固定联系的社会力量进行调解或者协助调解是W法院、C法院和J法院的部分做法。其中W法院的特点是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与案件一定联系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机构或组织进行调解,以及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与纠纷存在一定联系的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以及其他个人运用掌握的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以及社会资源为案件调解提供帮助,协助法院调解;C法院的特点是在政法委的支持、司法局的配合下,委托社区、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范围主要限于婚姻家庭类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以及邀请社区、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的调解员协助调解,范围涵盖到婚姻家庭类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动争议等纠纷;J法院的特点是邀请与当事人或者案件事实有特定关系的组织、个人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协助调解,主要限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委托交管部门主持调解,以及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主管部门工会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


  

  (二)法院内部解纷机制的完善与拓展


  

  1、民事调解的完善。通过完善民事调解解决纠纷是W法院和J法院的主要做法。其中W法院采取的是全程调解模式,J法院采取的是审前调解模式。W法院的全程调解是指自案件在法院立案时起,直至判决时止,包括立案、送达、举证、审前、判前所有阶段均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模式。该院在试点之前制订了《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提出了“全程诉讼调解”的概念,并且就送达调解、答辩调解、即时调解、听证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庭外调解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其特点:在具体的操作中,一方面要求试点庭室在对新收案件双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均要按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须知》、《调解意向书》和《调解息诉建议书》,用平实的语言向当事人阐明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另一方面要求立案法官或者审判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共同接触的任何时间,都要引导和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


  

  J法院的审前调解是指法院立案庭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由法院专门机构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借助法院内外部力量,通过交换证据材料,疏导等工作,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权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以此终结诉讼的活动。其特点在于:一是组织的专门性,即专门在民一庭内部设立由两名独任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前调解中心负责审前调解工作;二是范围的限定性,即规定婚姻家庭类案件(包括离婚、继承、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改变抚养权、解除收养关系)、相邻权纠纷、小额借贷纠纷(1万元以下)、小额赔偿纠纷(1万元以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以及劳动争议案件在立案后优先进入审前调解程序;三是程序的简便性,即审前调解的案件可以通过电话、捎口信、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当即调解;四是与庭前准备程序相结合,即审前调解组不仅要组织审前调解活动,还要承担庭前程序性准备以及负责证据交换等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