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通过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解决纠纷是D法院的主要做法。法院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由D法院与同级司法局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法院建立和实施立案前的告知、引导制度,即对于规定范围内的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由法院立案人员建议并引导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另一方面是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与确认制度,即对于经引导、告知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经审查,只要协议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即以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其执行效力。除此之外,作为配套,法院还要承担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并要向人民调解组织通报调解协议诉讼采信情况。
D法院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特点在于:一是范围限于小额纠纷和离婚、三养纠纷。引导、告知制度适用的范围限定在当事人均为自然人,居住地在同一村组(社区)或者同一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辖区,争议内容为物、金钱、行为给付,且能及时通知到场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纠纷;相邻权纠纷;以及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民间借款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简易民事纠纷。二是法院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法院在立案审查时,经询问纠纷未经人民调解处理的,登记在册但暂缓立案,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当事人接受建议则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人民调解组织发送调解建议函,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是积极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成功出具调解协议的同时,告知或者建议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在接受当事人的确认请求之后,审查确认协议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即送达民事司法调解书。
3、委托调解或者邀请协助调解机制。通过委托调解或者邀请协助调解解决纠纷是W法院、C法院、J法院和G法院的做法。这几个法院在具体的试点过程中,又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委托与法院存在固定联系的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聘用人员)进行调解或者协助调解;另外一种是委托与法院无固定联系的社会力量进行调解或者协助调解。
委托与法院存在固定联系的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进行调解或者协助调解在W法院、C法院、G法院都存在,其中W法院的特点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邀请相关人民陪审员协助调解;C法院的特点是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或者邀请该院相对较为固定的两名人民陪审员在法官的指导或帮助下主持或者参与调解,范围及于所有适合调解的案件;G法院的特点是委托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范围也及于所有适合调解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