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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与改革:建立和完善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上)

  

  遵循上述试点原则,在前期预研基础上,我们选择了S省C市法院系统20个基层法院中的8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并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试点。8个试点范围分别是经济发达程度一般、纠纷主体主要为农民、法院负担一般的D法院、P法院和经济较发达、纠纷主体主要为市民、法院负担较重的J法院、W法院、G法院、C法院、Q法院和S法院。按照我们对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解,(注:我们认为,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院自身解纷方式的多元化,包括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的拓展;二是法院与社会力量联动解纷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法院对诉前解纷的介入,法院在诉讼中借助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等。)试点方案最终确定为两类:一是从法院与人民调解等非诉讼解纷机制的衔接、对接入手;二是从法院内部解纷机制的完善与拓展上着力。各试点法院确定的试点内容如下:P法院:诉前三级纠纷服务网络;D法院:法院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机制;J法院:民事案件审前调解和委托调解;W法院:民事案件全程调解,以及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G法院:法院附设ADR,主要包括委托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调解;C法院:法院委托调解以及行政协调;S法院:刑事调解与和解机制;Q法院:行政协调机制。


  

  二、试点单位的主要做法与特征


  

  (一)法院与诉讼外纠纷解决的对接机制


  

  1、三级解纷服务网络机制。通过三级服务网络机制解决纠纷是P法院在试点中的主要做法。该院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以法院为主导的县法院、乡(镇)调解委员会和村(社区)调解委员会三级纠纷解决服务网络机制,确立了定期宣传、日常宣传制度以及联络员培训制度,并在法院成立了由院领导和各庭室负责人组成的三级服务网络领导机构,在立案庭成立了网络服务中心,以每个派出人民法庭、镇(乡)调解委员会、村(社)调解委员会作为服务网络联络点,各个联络点由若干名联络员提供法律宣传、调处民间纠纷、诉前辅导、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对于发生的纠纷,经三级网络的联络员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所在乡镇或村(社区)调解委员会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三次调解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三级服务网络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覆盖面广,职能全面。该机制覆盖全县12个镇(乡)、109个村、23个社区共105个联络点,在职能上集“宣传、信访、调解、立案”四位一体,形成了沟通网络和职能的相互衔接。二是便于接近,反应迅速。群众可采用致电、到网络服务中心和辖区法庭等方式要求解决纠纷,网络在收到来电或者接待来人后,应在1小时内作出反应,相关纠纷协调处理人员应在24小时内赶赴纠纷现场解决纠纷。三是职责明确,互动畅通。网络中心或者辖区法庭等在接到来电后,应做好记录并将情况告知网络各相关节点,由当地联络员赶赴纠纷发生地协调处理纠纷,网络服务中心和辖区法庭视情况派员参与纠纷调处;网络服务中心、辖区法庭、执行局、行政庭接待群众现场来访后,应做好记录并协调处理纠纷,必要时可通知当地联络员参与纠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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