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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与改革:建立和完善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上)

  

  我们为试点设定的目标包括:在试点法院初步建立起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定程度上实现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满足各方合理需要,减轻试点法院司法负担的目标;以地方性的试点为基础,总结经验,为全国性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完善建议。为实现这些目标,在具体试点过程中,本研究将遵循如下原则:(1)理论指导试点。从当前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试验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工作已经比较多,也比较成熟,但是将理论转化为试点方案并进行实践,通过实践检验和发展理论的研究不多;另一方面,全国各地许多法院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多元化解纷机制探索,有了不少的成功经验,但是这些实践多具有自发性,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理论反思和理论抽象。有鉴于此,本研究将理论与试点结合起来,用理论指导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检验和发展理论,从而超越目前理论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各自为政的局面。(2)内生型试点。一般而言,理论指导下的试点有两类:一类是完全从理论出发建构一套方案并由试点单位进行试点,另一类是通过理论引导试点单位,由试点单位根据自身的现实情况提出试点方案进行试点。前一类可以称之为外生型试点,后一类可以称之为内生型试点。(注:内生型试点的典型例证,请见左卫民等著:《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1-354页。)本研究将主要采用内生型试点的方法,即在选择试点法院时,将充分考虑各个法院自身的现实情况;在确定试点方案时,除了极个别的微调之外,理论上的指导将限于理论介绍和引导,而试点的具体内容将由各个试点单位根据自身的现实环境进行选择和设计。(3)对比性试点。目前国内一些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多为单个的自发行为,缺少必要的对比组作为参照系。本次试点则将在试点方案确定过程中充分兼顾试点的对比性。对比性将主要体现在:针对法院对诉前解纷的介入,既试点法院能动介入的模式,也试点法院有限介入的模式;针对民事调解的完善,既试点全程调解模式,也试点审前调解模式;针对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既试点委托或者邀请与法院无固定联系的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模式,也试点委托或者邀请与法院存在固定联系的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进行调解的模式。(4)系统性试点。从全国各地法院的试验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在内容上都局限于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某一方面,比如诉前大调解,或者诉讼中的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或者全程调解、审前调解等,缺乏对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系统性关照。本次试点在内容上将系统性的涵盖这些试验的几乎全部内容,并将视野扩展到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既包括法院对诉前纠纷解决的介入,也包括法院诉中解纷方式的多样化;既包括法院内部调解机制的完善,也包括法院内外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既包括民事纠纷的处理,也包括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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